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破解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不断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3〕17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照护对象
年满60周岁(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无人照料、无安全住房等特殊情况可放宽至55周岁),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收费标准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3〕177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即每月1140元。
三、资金来源
1.照护费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将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上缴养老机构,不足部分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仍有缺额的县财政补差。
2.护理员配备标准及所需费用: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市民发〔2013〕182号文件)执行,根据养老机构实际接纳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按照3:1(每3名老人配备1名护理员)的比例配备护理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所需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我县养老机构现行护理员薪酬标准执行,由县财政负担。
3.养老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市民发〔2013〕182号)规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所需的养老机构运转维护经费为1200元/每人/每年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照护内容
养老机构只负责收住老人的生活保障和护理照料,入住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服装等其他费用由入住老人自行承担,可在入住前缴纳一定预付费用,以备老人突发紧急疾病治疗之需,如因未缴纳押金或押金不足影响老人突发疾病治疗的,责任由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自负。
五、工作流程
1.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向所
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2.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救助。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3.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变化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报告。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
六、机构管理
1.由县中心敬老院和两亭敬老院按照便利原则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县中心敬老院和两亭敬老院应健全完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及法律要求,具备承接集中照护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示我县收住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并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2.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3.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救助对象满意度、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全县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资金由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共同负担。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工作责任。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具体措施。各镇要高度重视,树立强烈的担当意识,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深刻认识重大意义,把责任扛在肩上,精准精细抓落实,强化统筹抓落实,真正把每个细节落实到位,真正做到真抓敢抓、善抓常抓,持之以恒、一抓到底,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要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并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各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对有集中照护意愿的,要帮助其申请救助,确保政策的惠及面。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承接集中照护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资金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依托信息系统,做好服务保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主动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域隔离等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要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五)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多方参与。各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经验做法或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
麟游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麟游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