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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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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1012006综放工作面137#液压支架前梁未接顶,前梁距顶板垮落高度约为0.5m;2.1022105掘进工作面皮带巷440m处,安设的自动隔爆装置冲击杆弯曲变形;3.8月11日检查外围外包单位神木市亚豪博业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资料时发现,其报备应急预案内容与1022103安装工作面现场实际作业情况不匹配,预案未结合现场施工实际编制,应急处置流程、人员配置、风险辨识与现场不符;4.1012104皮带巷二部皮带1700m-2000m多处缺少三联托辊,H架未与地面固定,H架与纵梁未按要求用螺栓固定,1750m附近上皮带跑偏严重;温度保护失效,急停保护不灵敏;5.1012104皮带巷1700m附近瓦斯抽采管路放水器附近皮带缺少过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1.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2.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 |
麟游县应急管理局 |
2026.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