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备注 |
| 9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依法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该公司在江苏华矿崔木项目部进场后,过程监管履职缺位,日常、月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排查督促整改项目部存在的多项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该公司在项目部入场前未严格核验该项目部安全生产履职条件,准许安全保障条件不完备的项目部开展井下施工作业;二是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于2020年4月有效期届满,二人自2026年2月25日至6月25日在未取得有效执业资质情形下开展井下安全管理工作;三是2026年2月25日至3月13日、4月30日至5月26日期间,该公司未发现并督促项目部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即组织从业人员入井施工作业;四是该公司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转嫁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通知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晨会、总经理办公会、技术例会、调度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地执行。2.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矿崔木项目部未依法持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项目部自2026年2月25日开展井下施工作业起,未保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投保状态,仅在2026年5月23日至6月21日期间投保,2026年6月22日至6月25日保险脱保4日内,仍然继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井下施工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A阶次。 | 分别:1.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处伍万伍仟元的罚款(¥5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 麟游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7.29 | |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梁宝平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依法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该公司在江苏华矿崔木项目部进场后,过程监管履职缺位,日常、月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排查督促整改项目部存在的多项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该公司在项目部入场前未严格核验该项目部安全生产履职条件,准许安全保障条件不完备的项目部开展井下施工作业;二是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于2020年4月有效期届满,二人自2026年2月25日至6月25日在未取得有效执业资质情形下开展井下安全管理工作;三是2026年2月25日至3月13日、4月30日至5月26日期间,该公司未发现并督促项目部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即组织从业人员入井施工作业;四是该公司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转嫁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通知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晨会、总经理办公会、技术例会、调度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地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处伍仟元的罚款(¥5,000.00)。 | 麟游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7.29 | ||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夫茂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依法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该公司在江苏华矿崔木项目部进场后,过程监管履职缺位,日常、月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排查督促整改项目部存在的多项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该公司在项目部入场前未严格核验该项目部安全生产履职条件,准许安全保障条件不完备的项目部开展井下施工作业;二是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于2020年4月有效期届满,二人自2026年2月25日至6月25日在未取得有效执业资质情形下开展井下安全管理工作;三是2026年2月25日至3月13日、4月30日至5月26日期间,该公司未发现并督促项目部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即组织从业人员入井施工作业;四是该公司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转嫁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通知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晨会、总经理办公会、技术例会、调度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地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处叁仟伍佰元的罚款(¥3,500.00)。 | 麟游县应急管理局 | 2026.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