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备注 |
|
7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钻探二队2026年4月9日新入职7名职工,未办理购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手续,现已违规入井开展井下作业;2.23盘区水泵房联巷外侧顶板电缆遭受淋水;22315机巷斜坡200米位置802钻机控制开关遭受淋水;23302机巷6号钻场出入口通信电缆捆绑固定在风水管路上;3.23盘区水仓配电点Z-79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仅在4月4日、4月18日开展漏电跳闸试验,未严格执行每周一次漏电试验的安全规定;4.22315机巷第二单元瓦斯抽放多参数传感器出现白屏死机故障,数据显示失效;23302机巷掘进迎头右帮瓦斯抽采管路末端自动放水器吊挂标高高于连接软管的高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A阶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分别1.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2.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3.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
麟游县应急管理局 |
2026.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