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2024年5月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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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生物质环保燃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宝麟环函〔2024〕9号 |
2024年5月9日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