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麟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麟编发〔2026〕1号)要求,明确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即日起执行。
附件: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新增)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新增)
| 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
| 执法主体: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权责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 1 | 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737号令)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综合执法大队 |
| 2 | 查封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 行政 强制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737号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省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设有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由其履行牵头职责;未单设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应当指定具有执法职能和执法基础的部门履行牵头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1.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查封、扣押决定书。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亦可指定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3.发现有关场所、资产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综合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