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县委、县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和流通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二)对全县供销社行业实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职能,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管理、教育培训职能;承担计划衔接落实和行业统计职责,监督企业依法经营。
(三)按照政府授权,承担国家化肥、救灾等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任务;对全县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履行业务经营许可和行业归口管理职责。
(四)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负责监管全县基层供销社社有资产。
(五)负责全县供销合作社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负责供销社系统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聘用、考核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负责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供销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指导供销企业服务和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七)强化行业自律,完善专业合作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对基层供销社发起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监管;指导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农民社员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九)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全县供销系统与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院校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对口协调和指导供销合作社外经外贸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