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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4-08-19 17:56:19

麟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物业市场、勘察设计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规划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运营及县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统筹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责。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节能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八)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和重点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城市路灯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依据县政府授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招标出让等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和执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重大环卫设施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公园管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开挖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完善“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二十)负责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占道停车场点(包括行车道、人行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包括地上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二十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执法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市市场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执法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执法工作。

(二十九)负责城市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区河道倾倒废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执法工作。

(三十)负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执法工作。

(三十一)负责城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三十二)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等工作。

(三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