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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5-08-01 08:28:00

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环境问题。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县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本县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牵头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污染减排计划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省、市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落实。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重大活动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现场监理工作。对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本县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县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本县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本县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本县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推广;指导本县区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本县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承办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