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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5-08-20 08:35:5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贯彻执行就业发展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九)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县级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责。具体是:初步审核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贯彻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意见措施和计划规定。

(十三)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四)制定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根据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我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六)贯彻执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七)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