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公安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报送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监督承办全县公安机关执法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负责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五)负责治安管理工作。
(六)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七)负责“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县公共安全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打击工作。
(十二)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六)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落实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
(十七)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承办全县公安机关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督察人民警察在警务部署、重大社会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刑事、治安案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执勤等实行现场督察。按规定权限实施监督,查处公安队伍一般违纪案件,加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