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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麟游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17 16:44:22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宝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宝政办发〔202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受理单位:麟游县消防救援局

受理地址:麟游县杜阳路东段

受理邮箱:linyoudd@163.com

联系人:梁炯娟

联系电话:0917-7962323

公示期限:2026年8月17日—2026年8月31日

麟游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17日

麟游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党委履行消防安全领导统筹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行业系统承担管理责任,社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人民群众承担社会责任,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新局面。

第四条  对不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开展消防安全监控、火灾预警和扑救,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全面、严格、有效落实。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责任制实施全面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责任制实施分管领导;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

(二)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会、消防工作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点任务,解决突出问题。

(三)按照立法权限,结合本县消防工作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涉及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消防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定期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开展重点领域、特殊时段消防安全治理,降低消除消防安全条件薄弱区域的火灾风险,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落实消防人员优抚优待政策。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响应机制,将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纳入消防力量调度体系,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特殊装备及社会救援力量。

(九)依法依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火灾事故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推进镇街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建设,在人员、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振兴建设,改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老旧小区、自建房连片区以及农村等消防基础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十二)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三)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加快智慧消防建设,推动建设火灾风险预警平台,统筹推广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提高火灾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十四)将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列入年度督查检查计划,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十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开展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群众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

(五)依法依规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对无物业管理、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措施的小区落实临时托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履行县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分析、评估、通报消防安全形势,调度、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检查,并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二)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

(三)组织开展消防工作重要问题调查研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消防安全有关问题。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职能部门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消防、应急、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职能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协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应急、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消防设施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实施严格监管。

(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五)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依规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请政府规划、建设专职消防队伍,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与指挥调度。

(七)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八)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应急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管控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监督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考试内容。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

(四)督促指导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等行业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五)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

(六)共享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震情信息同步消防部门,协助配合消防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能,严格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

(二)指导制定工程建设有关消防安全规范标准,推广符合消防安全性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架设的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设施等进行排查整治。

(四)指导推动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六)督促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用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七)负责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

(八)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为建筑火灾扑救和建筑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询问和技术调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三)依法接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案件;对其他部门办理的违反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案件依法决定并执行。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支持相关部门消防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及时审定发布地方消防标准。

(四)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非法改装、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易产生火灾风险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指导制定特种设备产品标准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职责。

第四章  行业系统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行业系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新领域、新业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安全行业系统管理部门。无法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

铁路、民航、森林、草原等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业系统在制定本行业领域规章制度、战略政策、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行业领域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行业系统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具体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社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行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确定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具体管理部门,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行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条件的,应与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函告行政审批结果。

(三)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支持、督促有关社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研判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风险,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本行业系统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鼓励运用物联网、“智慧消防”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六)会同负有消防监督职能的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及时督促下属单位整改其他部门移交的火灾隐患。督促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和场所,按规定主动向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申报。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八)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领域专家协助开展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智慧消防”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

(九)根据需要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十)督促行业系统单位接受属地职能部门消防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发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执行情况评估,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着力提升城乡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三)协助消防管理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指导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等部门,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督促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电力设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六)会同有关部门将消防大数据纳入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统筹实施,协调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七)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

(八)负责“12345”政务服务平台和其他渠道中有关消防安全投诉举报的“接收、交办、回复”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体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体育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体育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深入推进消防安全“进学校”。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教职工日常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四)指导督促学校实验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检查指导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商工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统筹纳入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技术改造。

(二)指导督促县域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以及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负责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商业综合体、成品油流通、拍卖、展览、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旧货流通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督促商贸流通、商贸会展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六)负责有关部门指导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消防工作的财税政策和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二)按规定将政府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三)按照《陕西省消防队伍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消防队伍地方消防经费实施细则》,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指导督促监管企业抓好消防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养老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以及烈士纪念设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民政服务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结合自身职责权限,统筹扶贫济困、优抚帮扶、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三)及时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四)对登记为社会组织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宣传总体规划、计划,并督促普法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三)开展消防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四)指导、管理涉及火灾事故的司法鉴定工作。

(五)承办涉及消防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各级消防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人力资源市场、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依法对具有民办办学许可资质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内容。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系统监督。 

(二)与消防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三)将电动车辆集中停放及充电场地纳入新建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 

(四)指导督促森林和草原行业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查管控。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控。

(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客运车站、公路隧道、交通运输工程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和营运车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将消防车通道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指导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安检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内容。

(四)依法承担公路隧道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公路隧道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五)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邮政管理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水库、水电站、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点、取水码头等消防取水设施。 

(三)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指导督促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渔业、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业工程施工现场等农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指导督促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农产品加工园区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六)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内容统筹推进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文旅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公共服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性演出单位、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旅游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革命旧址、文物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予以实施。

(五)组织指导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查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申报和备案工作。

(六)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革命旧址、文物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七)指导广电部门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广电媒体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卫健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指导医养机构(以医为主)、医疗美容服务、托育机构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三)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宗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宗教活动相关商业服务网点、陈列展览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委社会工作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民政局做好社会组织规范运行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指导消防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二)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络及信访中有关消防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供销联社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气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相关单位防范雷电灾害事故。  

第五章  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会单位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职责。其他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社会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二)具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掌握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方法,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消防安全管理。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技术管理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应主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主动整改、消除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自觉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面消防安全服务,承担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提供全面消防安全服务,掌握项目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且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配合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的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单位及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筑物由所有权单位委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仍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受托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管理,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二)产权单位在出租、委托经营时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场所,且应与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产权单位对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以及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时,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运营单位依法对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在安装相关管线时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破坏建筑防火条件,并对安装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管线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供水企业应对市政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并加强标识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检测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大型连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下属企业、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系统管理、督查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驻麟游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市管企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章  人民群众社会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群众应当承担消防安全社会责任。

公民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自管组织和消防安全特殊岗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不得实施危害社会及他人消防安全风险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工作,自觉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加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和村组社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参与社区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提高个人自防自救能力,提升自身消防安全素质。

第四十九条  公民应当提高消防安全素质,自觉做到:

(一)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防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三)发现火灾隐患或者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举报。

(四)将电动自行车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不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及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第五十条  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根据需要配备家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装备。

第五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动员网格员等力量,共同开展小场所和家庭消防宣传、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

(四)加强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留守儿童、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并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推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小组和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汇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升级。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防火公约内容。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消防设施操作员和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高火灾风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冒险作业。

第五十五条  消防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消防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定期参与消防志愿活动,无偿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督查、函告、会商、约谈、通报、警示、挂牌督办、表彰等监督和激励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行业系统的督查,通报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提级督办,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当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社会单位进行提醒、警示,可采用会商、函告、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行业系统加强行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行业系统应通过约谈、通报、警示的方式督促本行业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消防领域重点项目、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重大火灾隐患纳入督查检查范围,督促责任落实。

第六十一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通报各镇、各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事故情况,通过提示函、督办函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发改、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联合实施失信惩戒或守信激励。

第六十四条  消防、应急、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政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会单位,是指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党政机关、行政部门等机关法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具体界定标准按省消防总队制定的界定标准执行。

(三)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伍。具体标准按省消防总队制定的建设标准执行。

(四)大型连锁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的中型企业上限的连锁企业。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依法依规调整变动的,其承担的相关消防工作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麟游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2.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附件1

麟游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政府主要领导职责

承担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政府具体要求。

(二)主持召开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实施,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四)报告年度消防安全形势和工作,组织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消防工作的提案建议。

(五)领导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二、政府分管领导职责

承担本级政府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

(二)组织制定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落实消防重大建设任务。

(三)安排部署重要节点和重点领域火灾防控专项整治;督促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指导修订完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四)领导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调研检查等工作。

(五)及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三、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

对分管行业、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消防安全法规、规章。

(二)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联系单位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组织实施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

(三)督促分管行业领域提升“智慧消防”建设质量,推广应用消防物联网等新技术、新科技,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提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四)分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消防监督职能部门的领导,定期组织分析火灾形势,研究解决消防监督执法突出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2

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共同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本行业领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将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议程。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工作内容,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三)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从行业系统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划计划、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需要制定物联网、“智慧消防”等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并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六)根据需要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政府工作部门职责

(一)县消防救援局

1.完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任务,筹备消防安全委员会季度联席会议。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制度;核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开展专项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3.定期组织召开联勤联调联战工作会议,开展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

4.在政府组织下牵头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上报本级政府。

6.指导开展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消防队伍及设施配置开展业务指导。

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跨区域或多种力量联合演练。

8.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消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9.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

1.指导督办安全生产领域影响公共安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防控工作,配合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范围。  

4.将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发放、使用纳入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5.及时共享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将震情信息同步消防部门,协助指导消防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办结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时函告消防部门。

2.在每年度下达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中,统筹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等建设任务。

3.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划线标识,避免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4.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5.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6.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纳入日常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7.负责全县城镇燃气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宣贯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督促燃气经营者按照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安全要求,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8.每季度开展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

9.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进行总结,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10.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县公安局

1.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类小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2.每年组织对公安派出所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

3.指导办案单位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拘留案件和刑事案件。

4.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生产、销售环节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2.支持相关部门消防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及时审定发布地方标准。

3.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4.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开展执行情况评估。

2.根据省市县年度任务目标,将消防站、消防训练与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3.加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物资储备及经营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负责对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等本行业管理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人防工程改造停车场计划,并组织实施。

5.加强人防工程及经营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6.会同有关部门将消防大数据纳入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统筹实施,协调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7.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

8.每月对职能部门推送的消防安全违法单位的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9.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县教育体育局

1.指导学校、幼儿园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督促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4课时,上好开学消防安全第一课。

2.指导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救援疏散演练;结合新生军训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在寒暑假及“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月”等重要节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加强对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主体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5.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6.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7.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八)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1.结合行业工作,加强工业企业、县域工业集中区以及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和集中区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及餐饮企业、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旧货流通等经营主体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每半年针对所属行业单位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4.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宣传活动。

5.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6.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九)县财政局

1.健全、执行、落实支持消防工作的财税政策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2.按照《陕西省消防队伍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1〕119号)和《陕西省消防队伍地方消防经费实施细则》(陕财办建〔2022〕160号)规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加强监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督促管辖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十)中共麟游县委社会工作部 

1.指导民政局做好社会组织规范运行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指导消防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2.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信访中有关消防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十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养老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以及烈士纪念设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民政服务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2.结合自身职责权限,统筹扶贫济困、优抚帮扶、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3.及时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4.对登记为社会组织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5.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处置各类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6.每年组织开展1次本行业综合性消防演练。 

7.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开展分析评估,形成报告报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十二)县司法局

1.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宣传总体规划、计划,并督促普法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及时开展有关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3.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内容。

2.指导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3.将焊工职业资格证发放、使用纳入日常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招录工作。

5.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十四)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1.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规划审批阶段统筹预留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新建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同步设置电动车辆集中停放及充电场地。  

2.与消防、应急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险情发生时协同开展应急处置。  

3.常态化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加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整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隐患。  

5.定期组织开展行业火灾隐患治理,及时化解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招录相关工作。  

7.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消防综合应急演练。

(十五)县生态环境局

1.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控。

2.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1.加强客运车站、运营车辆管理单位以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寄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指导督促邮政、寄递企业开展消防演练。

4.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每半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6.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十七)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配合各镇依托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等水资源至少建成一处消防取水点,满足消防取水需求。

2.加强水库、农村水电站以及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加强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渔业、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内容统筹推进实施。

(十八)县文化和旅游局

1.加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营业性演出场所、星级饭店、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密室逃脱、剧本杀)、A级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革命旧址、文物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予以实施。

3.指导革命旧址、文物古建修缮改造增设消防设施,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4.加强红色革命旧址、文物古建、博物馆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5.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革命旧址、文物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6.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7.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8.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十九)县卫生健康局

1.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做好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2.加强医疗机构、医养机构(以医为主)、托育机构、医美机构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4.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5.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十)县民宗局

1.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4.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十一)县供销联社

1.加强供销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十二)县气象局

1.及时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相关单位防范雷电灾害事故,开展防范宣传工作。

3.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极端天气联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