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规范运管使用,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受理单位:麟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址:麟游县杜阳路36号
受理邮箱:lyxzfbzzx@163.com
联系人:边杰
联系电话:0917-7963011
公示期限:2026年7月24日—2026年8月7日
麟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4日
麟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规范运管使用,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由县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照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 县住建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林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统计局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麟游管理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及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职工以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为本县城中村不得申请。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县城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
5.符合以上条件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不限户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自有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登录手机端“陕西保障房”微信服务号、秦务员APP或电脑端“陕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annxi.gov.cn)”进行申请,仔细阅读申请须知并作出授权及承诺,如实填写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附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收入证明等),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完成申报。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在申请资料初审合格后的25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县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
(三)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按批次组织房源分配。如暂无空置房源,则申请人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有空置房源时应当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为两年。轮候期内仍未分配到住房的家庭,到期后应重新提交资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参与分配,未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轮候。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剩余房源交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前,应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分配方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县住建局的监督下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一)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三)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麟游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放弃,5年之内不再受理。《麟游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后,可以互换或调整。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县住建局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单位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全额缴入县财政;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政府按产权比例提取租金,全额缴入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政府和企业按产权比例分担。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由县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分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三)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四)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住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复审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保障对象复核工作,在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负责在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对住户发起复审通知,复审对象通过手机微信“陕西保障房”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有权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三十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保障资格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麟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原《麟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