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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麟游县镇履职事项与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调整衔接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29 16:34:32

为深入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厅字〔2026〕5号)要求,麟游县司法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麟游县镇履职事项与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调整衔接工作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受理单位:麟游县司法局

受理地址:麟游县市民中心三楼3011室

受理邮箱:linyousifaju@163.com

联系人:张丽娜

联系电话:0917-7962116

公示期限:2026年6月29日—2026年7月13日

附件:《麟游县镇履职事项与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调整衔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麟游县司法局

2026年6月29日

麟游县镇履职事项与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调整衔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履职事项、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动态调整与无缝衔接,明晰县镇权责边界,提升基层依法行政与综合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厅字〔2026〕5号)、《陕西省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26〕8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调整严格遵循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以镇履职事项清单为法定依据,结合各镇承接能力、执法实操实效、人员装备保障、法律法规变动、基层治理需求开展常态化动态评估,坚持依法下放、有序收回、权责对等、监管同步,杜绝监管真空、重复执法、越权执法。

第三条  全县镇履职与执法赋权事项调整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党委统筹把关、县委编办与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县直主管部门与各镇协同落实、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县镇执法联动、权责厘清、合法性审查、全程监督闭环管理制度。

第四条  镇承接行政执法权,依法同步行使对应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限;事项下放后,原县级主管部门不再在镇辖区重复行使同类执法权;事项收回后,执法权限、未办结案件依法移交原县级部门接续办理,确保执法不间断、责任不悬空。

第二章 调整适用情形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充分公开征求公众、行政相对人、基层执法意见后,依法即时调整执法事项目录: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明令要求调整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导致执法依据失效、变更、新增;

(三)党政机构改革、综合执法体制调整、部门职能划转、事权法定变更;

(四)镇履职事项清单法定调整,对应关联执法事项同步联动调整;

(五)经评估镇不具备人员、装备、法制审核、案件办理承接条件,无法规范履职;

(六)事项长期闲置空转、无执法需求、县域执法风险过高、不适宜基层实施;

(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理诉求经审核采纳,确需优化调整;

(八)重大行政执法争议、行政复议诉讼频发、履职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履职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县委编办对清单进行增减、划转、归并:

(一)县级业务指导、第三方专业评估、综合研判,各镇无能力、无条件有效承接;

(二)下放事项长期无履职场景、常态化闲置、权责不匹配;

(三)县政府、县镇双方共同研判确需优化;

(四)公众合理意见依法采纳;

(五)上级清单统一规范调整;

(六)其他法定应当调整情形。

第三章 规范调整程序

第七条  各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履职清单、执法赋权目录,定期开展年度自查+专项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符合调整条件的,正式行文向县司法局提交书面调整申请及佐证材料,严禁口头、随意申请调整。

第八条  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开展实地核查、案卷评查、履职核验、承接能力研判,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复议诉讼、群众反馈,逐项核对履职与执法对应关系,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第九条  两部门联合开展法定合法性、权责匹配性、程序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全面审查,审查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复杂事项提请县政府进行法制集体审议,严禁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调整事项。

第十条 分级报批公布

(一)镇履职事项清单,严格按照厅字〔2026〕5号规定流程,县镇会商研判、逐级报审、按上级统一程序批复后实施。

(二)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经联合审核、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全文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事项调整生效之日起,严格划分新旧权责:已立案未办结案件由承接主体依法办结;新增事项即时划转、收回事项即时移交;同步签订权责移交、案件交接、档案流转文书,完整留存执法案卷、审批台账,全程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二条  未经本办法法定全流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下放、收回、增减、变更、委托、变相转嫁镇行政执法事项,不得超省政府指导目录范围违规赋权。

第四章 职责保障与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县委编办依照《陕西省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事项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更新县、镇部门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对外公布,厘清县镇执法边界、监管边界、责任边界。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对县镇行政执法实行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法制监督,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督查、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纠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违法、滥权、不作为。

第十五条   各镇履行辖区执法实施、日常管理、自查自评、申请调整主体全责,规范执法办案、法制审核、档案管理,不得转委托、再下放承接执法权限 。

县级主管部门全程业务指导、执法培训、技术支撑、案件会商、联合执法、事后监管;事项收回后第一时间接续履职、兜底监管。

县政府足额保障镇综合执法办公场所、执法装备、办案经费、人员编制、法制审核力量,持续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能力。

第十六条   健全县镇“吹哨报到”、案件移送、联合巡查、争议裁决机制;按履职清单区分镇主责、部门主责、配合履职责任,精准追责问责;镇已依法履职、因县级部门原因导致问题的,不追究镇责任。

第十七条   将事项清单执行、赋权衔接规范情况纳入基层法治考核、巡视巡察、作风整治重点内容;对擅自调整、违规赋权、监管缺位、执法乱作为、造成监管漏洞与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从国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宝鸡市乡镇执法赋权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麟游县委编办、麟游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