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财政局修订印发了《麟游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有力促进我县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发挥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出台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的效力层级从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按照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要求,我局修订印发了《实施办法》,明确了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形成主责明确、权责一致、相互支撑、共同推进的管理新格局,确保国有资产边界清晰、职责明晰,推动形成制度完备、规范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二、出台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
3.《宝鸡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市财办资〔2024〕63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印发的《实施办法》作为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性管理制度,是涵盖资产管理各环节和全链条的制度体系、是持续规范和加强全县资产管理的基础。修订印发的《实施办法》共九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①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管理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一条对制定本办法的文件依据修订为中省市最新政策文件;第五条修订了资产管理遵循的原则,与当前财政云一体化平台建设相适应。
②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6—10条)。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县机关事务所的权限;第九条细化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和执行监督相分离等内容。
③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11—17条)。明确资产配置的程序、方式。第十二条新增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④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18—28条)。明确管理责任,政策要求,资产使用等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强调了低效闲置资产通过共享共用等方式进行盘活;第二十二条新增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租用同类资产。
⑤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29—35条)。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范围、遵循原则、处置程序、审批权限、收益管理等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资产处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第三十三条取消了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⑥第六章资产基础管理(36—54条)。明确了资产管理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等规定。第三十九条新增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⑦第七章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55—59条)。明确绩效管理的总体原则、职责区分、组织方式和结果运用。第五十七条新增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
⑧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60—64条)。明确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内容。第六十一条新增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四条细化了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管理规定具体情形。
⑨第九章附则(65—68条)。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明确办法的实施日期。第六十六条新增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主体:麟游县财政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剌素琴 麟游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咨询股室:资产管理股
咨询电话:0917-79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