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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麟游县兴文旅促消费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6-26 10:55:00

原文链接: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兴文旅促消费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释放我县文旅市场发展潜力,进一步拉长旅游服务产业链条,有力促进全县旅游业转型升级,我县通过深入调研座谈、专题研究,并结合省、市政策,在原《麟游县“引客入麟”旅游奖励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麟游县兴文旅促消费旅游奖励办法(试行)》。本《奖励办法》于今年5月30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主要针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服务机构及自驾游团队等社会组织,且单次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的游客团队。

三、奖励标准

本《奖励办法》共五章18条,针对来麟旅行社团队和自驾游团队进行奖励,以看演艺、逛景区为基础,延伸餐饮、住宿等旅游业服务链条。奖励标准分为旺季奖励政策、淡季奖励政策、累计奖励政策和苏陕合作政策。

(一)旺季奖励政策。适用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旅行社团队奖励标准。根据组织来麟团客的旅游活动具体分为6个层面奖励,一是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在我县推荐饭店(农家乐)就餐、酒店(民宿)住宿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4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因旺季未能成功预定酒店的不享受本条政策)。二是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在我县推荐酒店(民宿)住宿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3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因旺季未能成功预定酒店的不享受本条政策)。三是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在我县推荐饭店(农家乐)就餐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25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四是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未在我县推荐酒店(民宿)、饭店(农家乐)就餐住宿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2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五是游览2个收费景区,在我县推荐饭店(农家乐)、酒店(民宿)住宿且就餐,或单独住宿、就餐的,根据实际购票(收费景区)数量,分别按照30元/人、25元/人、1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六是享受2个收费景区免票政策的,相关旅行社奖励标准在以上1-5项政策基础各下浮5元/人。

2.自驾游团队奖励标准。组织县外自驾游团队20人(含20)以上来我县旅游或我县旅行社地接20人(含20)以上的组织者,组织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25元/人标准给予自驾游团队或地接旅行社奖励。组织游览2个收费景区的,相关门票综合减免5元/人(不含享受免票政策人员)。

(二)淡季奖励政策。适用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组织20人(含20)以上的旅行社、自驾游团队在我县游览2个收费景区,在推荐饭店(农家乐)、酒店(民宿)住宿且就餐的,或单独住宿、就餐的,根据实际购票(收费景区)数量,分别按照40元/人、30元/人、20元/人标准给予组织机构奖励。

(三)累计奖励政策。同一旅行社全年累计组织2000人以上(含2000),在单项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30000元;累计组织5000人以上(含5000),额外奖励50000元;累计组织10000人以上(含10000),额外奖励80000元(该奖励资金每年审核兑现一次,不列入单项奖励)。

(四)苏陕合作政策。持续深化苏陕合作,推进麟游—沛县文化旅游深度交流,沛县籍来麟游客在享受奖励办法第五条(一)、(二)款、第六条政策的基础上,免费游览麟游县收费景区景点。

四、申报条件及认定办法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旅游企业。

2.需旅游团队住宿费用在60元/人(含60)以上,餐费人均在30元/人(含30)以上。

3.申请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县文旅局审核公示后予以兑现。在收到提交需要的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兑付到位。

4.具体申报及兑付流程参考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