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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9016012022E/2019-00075
发布机构: 麟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0-23 00:00:00
名  称: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麟政发〔2019〕17号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3 17:35:48

麟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麟游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麟政发〔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麟游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


麟游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发改委令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程监督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审查及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条第四项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

(二)利用扶贫资金的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八)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紧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交易,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含第七条等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项目建设概况;

(三)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须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资审时间、地点;

(六)资格预审办法;

(七)其他必要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

(五)招标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六)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七)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八)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时间、地点;

(十二)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三)投标有效期;

(十四)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www.sntba.com)和省内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中至少一家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在报刊发布的,应同时将公告内容如实抄送《陕西采购与招标网》。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执行(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审方式、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投标人或被邀请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四)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由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形成答疑纪要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中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得参与投标(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投标人参加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相关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标人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或采用资格后审的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按照招标项目不超过估算价的2%交纳投标保证金,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以是转账、汇款或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现金支票等形式。投标保证金转账、汇款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汇款方式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标书相关信息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投标中心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并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

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市级及以上相应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立即通知专家本人,抽取结果应记录在案。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开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投标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签字认可并对报告的内容负责。

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三名以内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按照《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参与主体出现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为主要形式提交。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有效,有效期5年,原《麟游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麟政发〔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