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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9016012022E/2014-00017
发布机构: 麟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5-15 00:00:00
名  称: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争取项目资金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麟政发〔2014〕8号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争取项目资金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15 00:00:00

 

麟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麟游县争取项目资金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麟政发〔20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争取项目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14227

麟游县争取项目资金管理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镇、县级各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宝鸡市争取中省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坚持“鼓励竞争、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综合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全县承担争取项目资金任务的镇和部门。

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全县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不参与考核排名。

三、考核内容

(一)纳入考核的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安排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债券转贷收入;中、省、市未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省、市以实物方式下达的专项补助。

下列资金不纳入考核范围:

中央、省、市属单位在我县境内直接组织实施、资金未通过我县各部门拨付或监管的项目投资;

中、省、市从我县统筹收缴后,按政策规定比例分配返还的资金(超出比例部分纳入考核)。

处置各类国有无形或有形资产所得收益,如土地、企业、专利、商标、各类指标等。

(二)年度考核任务的确定和下达:由县发改局按照上年度争取中省市资金完成数,结合当年全县争取资金总任务和各镇、各部门争取资金的能力和主观愿望,提出下年度争取项目资金任务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予以下达。

(三)争取项目资金完成情况的统计:考核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以县财政收到的中省市资金指标数、中省市不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数和通过实物配置方式下达的专项补助数三项合计数为准。

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市级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资金,两个单位共同争取的各计50%,三个及以上的部门,牵头部门(主发文部门)计50%,其他部门平均分配其余50%

县财政收到的中省市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计;中省市未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实物配备方式下达的专项补助,由争取部门(单位)于下年110日前将上年度资金文件、实物配备补助文件、资金到账证明等资料送县发改局审核、统计。

四、考核方法

按照日常管理情况得分、上报任务加分和争取项目资金的增量增速加权得分计算总分,确定考核名次。

(一)日常管理情况考核:由县发改局根据各镇、各部门报表、资料、总结报送的日常工作情况和突破性工作情况,给予考核打分,日常管理打分掌握在10分以内。

(二)上报任务加分:县发改局按照全县统一增速下达初步任务后,各镇、各部门结合自身能力和争取资金的主观愿望,自行申报当年任务,申报的任务最低为下达的初步任务,鼓励多报任务,对多报的任务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各镇、各部门在初步任务的基础上多报1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上限为10分。

(三)争资增量增速加权得分:对增量、增速排名得分按照70%:30%权重加计得分。

1.对增量第一名的镇政府,得7分,第二名得6分,依此类推,计算增量排名得分;按相同方法计算增速排名得分。

2.对增量第一名的部门,按纳入考核的单位总数确定该部门得分,其他按排名依次递减;按相同方法计算增速排名得分。

五、奖惩

对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先进镇、县级部门予以专项奖励,并将争资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1.镇政府考核奖励:对考核前三名的镇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2.县级部门考核奖励:按照部门总数的25%确定表彰奖励名额,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对受表彰奖励的镇和县级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1.50.5分,对完成争资任务但未表彰奖励的不加分不扣分,对未完成争资任务的扣0.51.5分。

    对于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居于全县后3位(县级部门后2位、镇后1位)的县级部门和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视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县级部门和镇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选拔任用时可以优先考虑。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县发改局、财政局的考核奖惩,由县政府根据全县争取项目资金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全县争取项目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考核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县争取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定期通报、年终考核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争取资金统计对账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麟游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麟政发〔2011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