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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6 17:17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4月28日

麟游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和《陕西省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坚持简政放权与体制创新同步推进,通过推行审批与监管分离,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找准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提升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依法改革。充分发挥法治保障改革的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依法依规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服务机构,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

——坚持先立后破。统筹谋划改革的总体框架、主要目标、路径选择、方法步骤,注重前瞻性、整体性、衔接性,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措施和条件保障,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和利益藩篱,蹄疾步稳推进改革,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坚持协同配合。建立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监管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审管协同,实现无缝对接,增强服务意识,细化服务内容,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1.组建行政审批服务机构。按照全县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麟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县政府16个部门承担的192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其他部门不再承担相应审批职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所需编制和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划入。

2.构建审批服务体系。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原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审批;对暂不划转的县公安局和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县分局行政许可事项仍由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需将分散在各职能股室的行政许可事项归并整合到一个股室,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党委部门县委编办、县档案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原部门办理;省垂直管理的县税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归并整合,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进驻人员和审批业务接受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县行政审批局下属事业单位,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提供保障。

3.建立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推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公开审批条件、标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门式”受理,实现行政审批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4.建立功能完善的网络体系。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覆盖全县、上下贯通、功能完善、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审批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各类便民应用,使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网络办理,实现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有机结合,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动、融合发展。

5.构建集约便民服务方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政务大厅“一窗受理”、关联事项“一链办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贴心帮办“一次办结”。推行并联审批、联审联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审批服务方式,组织实施与审批相关的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联合评估等工作,实现简单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构建审管分离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理清权责关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原审批部门提供审批标准实施审批,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并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监管协调工作,加强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原实施部门的审批服务信息系统要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打通数据查询互认通道,实现对自然人和企业身份核验、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学历学位证明、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查询需要。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建立信息推送与接收跟踪落实制度,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3.建立审批服务衔接机制。县级部门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有关的文件,要在下发本系统下级业务部门的同时,抄送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与行政审批业务有关的会议、开展有关培训等活动,应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批服务事项相关信息提取工作。

4.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制审查、审批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定期开展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5.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机制。由县司法局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构建体系健全、程序规范、制度完善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确保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畅通。

6.构建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规程,协调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同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策解读、信息联通等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主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积极参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的各项联合行动。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与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衔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结合中、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传达学习有关文件,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次梳理,修改完善《麟游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范围、内容和责任分工,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二)组建阶段。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行政审批服务局“三定”方案,刻制印章,划转人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履行划转事项交接手续,集中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政府统一对外公布。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月。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交接之前仍由原主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三)运行阶段。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原实施部门要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制度文件、档案资料、专网权限及制式证明、证书等移交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挂牌运行后,要建立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依法审批,规范运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深化地方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关系全县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全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由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牵头,协调指导全县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委编办负责指导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定”规定和职能调整;县司法局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和集中行使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审查,组织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拟定行政许可权划转交接方案、建立集中审批运行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措施,抓好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无缝对接;县财政局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项经费保障;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推进落实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和人员调配等工作。

(三)严明纪律规矩。各部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条条干预、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改革推进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群众关切,加深对改革艰巨性、复杂性、合法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麟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麟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部门

备注

1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县委宣传部


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委宣传部


3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县委宣传部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县委统战部


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县委统战部


6

县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县委统战部


7

宗教活动场所和县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县委统战部


8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县委统战部


9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县发改局


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

具体核准项目以当年省公布的目录为准

11

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许可

县发改局


1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发改局


13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县教体局


14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县教体局

委托

15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教体局


16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县教体局


17

校车使用许可

县教体局


18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教体局


19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教体局


20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县教体局

委托

21

县(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民政局


22

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县民政局


23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民政局

省级和涉外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为委托事项

24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县民政局


25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财政局


26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人社局


2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县人社局


2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县人社局


29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县人社局


30

采矿权转让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31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

玻璃用石英岩、橄榄岩、高岭土、红柱石、花岗岩、滑石、金红石、蓝金石、硫铁矿、铝土矿、泥炭、片麻岩、石膏、石墨、石英石、饰面用蛇纹岩、岩盐、重晶石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为委托事项

32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县自然资源局


33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县自然资源局


34

需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许可(代政府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


3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自然资源局

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备案事项为委托事项

36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


37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38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39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40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41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42

临时用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4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县自然资源局


4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县自然资源局


45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4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县自然资源局


47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县自然资源局


4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县自然资源局


4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县自然资源局


5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住建局


51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建局

县域范围内

5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住建局


5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住建局


54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县住建局


5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县住建局


5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住建局


5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住建局


58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县住建局


59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县住建局


6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县住建局


6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县住建局


6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县住建局


6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县住建局


6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县住建局


65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县住建局


66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县住建局


67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县住建局


68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县住建局


69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审批

县住建局


70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县住建局


7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县住建局


72

法定期限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县住建局


73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县住建局


74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县住建局


75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审批

县住建局


76

行道树更新采伐(乡道)许可

县交通局


77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县住建局


78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县住建局


79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县住建局


80

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县交通局

委托

81

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

县交通局


82

公路、航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县交通局

国省干线公路、航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为委托事项

83

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交通局

委托

84

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

县交通局


85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县交通局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除外)为委托事项

8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8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省内非毗邻市包车、旅游经营许可为委托事项

88

客运班线设立、延续、变更、暂停和终止运营许可

县交通局

省内非毗邻客运班线设立、延续、变更、暂停和终止运营许可为委托事项

89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县交通局


9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交通局


9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交通局


92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93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县交通局


94

取水许可

县林业局(水利局)


95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除省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市界河流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外

9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97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县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98

河道采砂许可

县林业局(水利局)


9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0

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1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3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5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7

木材运输证核发

县林业局(水利局)

重点国有林区和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为委托事项

108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县林业局(水利局)


109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0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1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3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4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5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6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7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8

草原防火期内,草原上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19

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车辆,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县林业局(水利局)


120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县林业局(水利局)


121

农药经营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12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农业农村局

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为委托事项

123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24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25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


12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2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2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


129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130

规划内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13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


132

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

县农业农村局


133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


134

从事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以外的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35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栽培种)

县农业农村局


136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37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县农业农村局


138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县农业农村局


13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4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4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42

执业兽医注册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


143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144

生鲜乳收购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145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146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


147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旅局


14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县文旅局


149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县文旅局


150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文旅局


151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县文旅局


152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一级以下)馆藏文物审批

县文旅局


153

建设工程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文旅局


154

迁移、重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

县文旅局


155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

县文旅局


156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文旅局


157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

县文旅局


158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文旅局


159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县文旅局


160

县级博物馆馆藏文物出馆展览审批

县文旅局


16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卫健局


16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健局


163

放射诊疗许可

县卫健局


164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卫健局


16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县卫健局


166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县卫健局


167

县级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

县卫健局


16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卫健局


169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卫健局


17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县卫健局


171

再生育审批

县卫健局


17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卫健局


173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县卫健局


174

医疗广告审批

县卫健局


175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176

部分食品经营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177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178

小餐饮经营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179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


18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市场监管局

承接

18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县市场监管局

承接

18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市场监管局

委托

183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184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18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186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市场监管局


187

广告发布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188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县应急管理局


189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县应急管理局


190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


19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


19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


注:委托事项由县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