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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22 17:01


麟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4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麟游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制度》《麟游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19 年4月18日


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政发〔201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抓好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要求的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八条  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在县长外出期间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重点工作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重大民生工程及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等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向县长报告。坚决杜绝先斩后奏,不按程序办事。

各局(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及省市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管理,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政府债务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积极稳妥化解债务存量,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加强债务管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加强对贫困群众精准帮扶,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严格考核监督。

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县司法局)负责审查或直接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有关决定和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决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的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及时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县司法局每两月组织一次县政府集体学法活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召开不同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园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和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实施效果。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网民留言,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议案等;

(四)讨论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规划,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到龄退休的人事免职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再上会讨论);

(八)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等事项;

(九)审议县政府表彰和奖励的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临时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参会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部门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

第三十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近期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推进举措;安排部署每周重点工作;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邀请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与专项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拟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提出,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除涉密的内容外,议题需由提交单位书面征求各列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不一致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讨论情况说明,提交单位根据协调结果修改,由县政府办公室文字把关后按规定要求签写议案单,按程序审签。所列议题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议题,由承办部门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和有关专家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领导小组会议或评审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后提交会议。所列议题涉及人事、编制、申请财政资金等事项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后提交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一般只讨论会议所列议题,原则不临时动议,分管县长不在的,分管部门所提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研究。会议议题由提交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前3—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材料送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原则上由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要提前充分准备,全面准确掌握议题内容和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省市要求和其他县区好的做法、经验。汇报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7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议题材料,由提请单位牵头起草;议题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明确专人记录,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提请单位负责按程序送签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县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确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在媒体报道或县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审核后,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县长汇报,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负责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和委托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需以政府党组名义或县政府名义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议审定的议题,先由提案单位按照会议议决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文字把关,再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由县长审定,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议研究审定。未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提交议题。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召开。

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不通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批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每月通报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综合副主任修改,主任初审,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综合副主任修改,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县长离宝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市政府审批,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报备。副县长离麟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县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县委办报备,返回单位后要报告情况。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有关纪律的通知》要求履行请假手续,陪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县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参加会议、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原则上,AB角双方不应同时外出。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视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搞走秀式调研。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镇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督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也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确保县政府常务会议质量,促进县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麟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部门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参会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议案等;

(四)讨论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到龄退休的人事免职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再上会讨论);

(八)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等事项;

(九)审议县政府表彰和奖励的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提出,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除涉密的内容外,议题需由提交单位书面征求各列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讨论情况说明,提交单位根据协调结果修改,由县政府办公室文字把关后按规定要求签写《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按程序审签。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请单位牵头起草。议题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六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在提请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示、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拟议定事项的相关单位必须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安排提请会议研究。

提请单位事先必须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由各相关单位出具主要领导签字的书面意见;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协调的议题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负责协调的分管副县长要与其他副县长主动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意见;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汇报,由县长安排,再行讨论研究,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会议严肃性,提高会议效率。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提请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2个以上备选方案提请会议研究,内容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

(二)涉及全县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专业性议题,要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社会公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议题,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送县司法局及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涉及财政经费等事项的,须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涉及机构人员编制事项的,须市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须县人社、财政、卫计、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涉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议题,要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负责起草会议通知,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二)会议材料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提请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议题材料统一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制送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文秘股负责将议题材料分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议题材料包括汇报材料和有关附件。议题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说明(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讨论等情况;议题提请单位的决策风险评估意见;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主要事项。汇报材料字数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镇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议题涉及政策解读文稿;其他可供参考的资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在侯会室签到等候。

(四)议题汇报。由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五)会议决定。议题汇报结束后,分管副县长可对议题做补充说明并表明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意见,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六)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录音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专人负责,记录要全面准确反映决策过程;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负责。

(七)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八)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常务会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负责发放,会后统一收回。议题申报材料连同会议记录、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负责收集存档。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实行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制,由分管副县长、县长抓好协调落实。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和提请县委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负责督促提请单位,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除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对落实周期较长的,每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对敷衍塞责、经多次督办仍拖延不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由提请单位准备议题材料并填写《县委常委会议题单》,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负责把关并按程序出具议决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政府党组书记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参加和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和委托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汇报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特殊情况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安排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原则上必须到会;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分管副县长需以其他方式表明具体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安排讨论。

第十四条  会议期间,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传达、扩散会议有关情况。如会议材料涉密的,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并将会议资料在离会前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  公开报道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确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在媒体报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列席相关议题并作报道,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常务副县长审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2.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征求意见表

3.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及要求  


附件1

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提交单位(盖章):                    提交时间:20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研究事项


汇报单位


汇报人

(签字)


建议列席

单    位


政府办联系

副主任意见


政府办主任

意   见


分管副县长

意    见


常务副县长

审核意见


县长审定

意    见


备注

附汇报材料、县长批示复印件、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讨论情况说明等。      

附件2


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表


提交单位

(盖章)


提交

时间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研究事项


单位名称

意见及建议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意见和建议可另附纸说明  

附件3:


麟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格式及要求


一、页边距:上为,下为,左为,右为。

二、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页编排23行,每行排28个字,行距固定值为。特殊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三、字体:标题为2号方正小标宋,正文为3号仿宋_GB2312,其中第一层次为黑体,第二层次为楷体_GB2312,第三层次为仿宋_GB2312加粗。

四、页眉和页脚:页眉为   ,页脚为。

五、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如—1—。单页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页码居左空一字。  

六、版面:两端对齐。

七、汇报材料需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八、材料需在左上角加如下字样,小四楷体,两行分散对齐,常务会次数为阿拉伯数字。

20xx年县政府第 次

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麟游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省、市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既立足当前抓好具体问题的研究解决,又着眼长远抓好成果的转化运用,不断提高县政府班子及成员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  调研内容:

1.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下达的调研课题以及年初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

2.县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做出的各项决策和当年县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3.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实践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5.其他需要安排调研的问题。

第四条  调研方式:

1.工作调研。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生产建设一线和群众之中,了解工作动态,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2.命题调研。班子成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拟定调研选题,组成调研小组,采取专题调研、联合调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亲自主持重大课题调研,每年撰写1-2篇调研报告。

第六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70天。

第七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陪同和随从人员数量,县级部门和乡镇各1人陪同。轻车简从,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八条  要多渠道、多形式转化调研成果。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大调研成果可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决策,对局部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可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工作时吸收借鉴。

第九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对调查研究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县政府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每年要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在调研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避免同时前往某一单位调研。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4〕18号)和《中共麟游县委关于印发县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麟发〔2018〕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第一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以直接联系为主要方式,把联系群众贯穿于走群众路线的全过程,贯穿于科学决策的全过程,贯穿于富民强县的全过程。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率先垂范、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经常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群众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全县统一安排,经常深入分管部门、联系镇、村调研指导工作,全面落实“5321”结对帮扶机制,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的地方去,通过“解剖麻雀”认识规律,更好地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到县委、县政府安排的联系镇村至少进行1次蹲点调研。


第二章       认真处理群众诉求


第五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经常亲自阅批群众反映的问题,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六条  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应该解决或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以及中省市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的重要信件,要作出明确批示,责成有关镇或部门限期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第七条  要通过经常性处理群众诉求,总结和发现具有代表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责成有关镇、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第三章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条  接访形式: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一般采用下访、约访的形式进行,结合县级党政领导集中接访、主动约访、随机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和专题研究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等方式进行,重点、敏感时期的接访工作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九条  接访范围: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联系的镇和分管的县级部门、单位开展下访和约访工作。

第十条  接访时间: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每人每季度至少1天。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各镇、各部门对需要协调处理的突出问题,报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送联系镇或分管部门的县政府班子成员审定。县政府班子成员深入镇和部门开展下访、约访工作,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访要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调处化解、包息诉罢访),切实做到接访必办、办结必复。

   

第四章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第十三条  县政府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县长信箱、网民留言和邀请公民走进县政府等多种形式,搭建政府领导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平台,经常征集各个层面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关切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受理群众意见建议和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以及重大决策调研论证的工作机制,作出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决定前,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邀请公民代表列席常务会参与重大决策等制度,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实效。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所受理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并回复当事人;县信访局要对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通报。

第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