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麟游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和保障民...">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麟游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和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县教育发展规划,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有中专且高于办学层次(外语学校有相对应的语体专科以上学历)以上的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且高于培训层次的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聘任外籍教师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备案)。专业指导教师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三)有与政策规定的办学条件相适应的设施;有与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校舍。业余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在300平方米以上且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校舍与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符合办学条件。全日制培训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校舍环境优美,有操场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场地,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四)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培训设施,包括实验、实习场所设施、仪器设备以及实习基地或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五)有足够的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和资金保障,规模最小的学校投资不得少于20万元,并有一定数额的运转资金。资金来源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七)租赁校舍须办理具有健全的符合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六条 在县域内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外地市、县区连锁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教育、咨询、培训服务等,实质从事教育培训的,需向县教育体育局重新提出举办申请。设立分为筹设申请阶段和正式设立申请阶段。
第七条 筹设申请阶段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八条 县教育体育局接受筹设申请后,举办者须填写《筹设申请书》。县教育体育局对《筹设申请书》正式受理后,委派专门人员对办学场地和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场地和办学条件合格,通知举办者提交办学启动资金验资报告。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十日内,县教育体育局对是否许可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举办者。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说明理由。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后3年内需完成筹设,筹设期间不得搞教学活动。筹设完成后由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九条 正式设立申请阶段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办学举办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举办报告应有举办者本人签字、盖章。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举办报告应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办学举办报告须写明下述内容:
1.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或中心主任、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2.办学内容,招生对象和规模,办学层次、类型或形式,培训目标;
3.办学条件(师资、设备及办学场地情况)、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
4.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架构机制及管理制度。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本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举办者为企业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先行组建股份公司,以该企业法人作为单一举办者举办。
(四)办学场地证明:
1.自有办学场地的,需提交该场地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该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应写明所租总面积和租赁期限。如转租场地,应提供产权方授权转租相关文书);
3.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房屋安全证明。
(五)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1.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说明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或董事长(理事长)兼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或条件;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拟任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证明,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证明。
(七)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任命校长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会议纪要应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八)董事长(理事长)和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教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资格证种类、户口所在地、工作年限等)。
(十二)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三)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试方式等。
(十四)具有合规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为“麟游县×××培训学校”或“麟游县×××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样。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教育体育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的要到县民政局依法依规进行登记;营利性的要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须将刻制印章的式样报县公安局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宣传活动。县教育体育局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要加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广告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七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县物价局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跨学期提前收取学费。县物价局要定期不定期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进行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批准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职工,均须签订合法、公正的劳动或劳务合同,严禁聘用公职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管,保障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专兼职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接受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必须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全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综治办、物价局、公安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2月、8月分别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集,研究部署全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整顿规范等有关事项。县教体局牵头,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整顿,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内容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校长或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项目办理参照学校审批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变更学校名称、校址或教学点、办学内容、校长或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举办者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变更审批表》,并携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纪要原件,会议纪要中应确认变更内容(其中变更校长的,要确认其为决策机构成员),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并签字确认。
(三)变更校址或教学点的,须办学场地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消防验审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变更校长的,须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证明,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证明;个人书面确认文书。
(五)变更举办者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本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企业的,须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拟接任举办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承诺,学校资产清算报告,拟接任举办者提交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变更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须拟任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简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可根据章程规定向审批机关提出停止办学申请。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员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办理停办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停办的会议纪要,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并签字确认。
(二)学校停办申请书(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学校资产清算报告。
(四)学校善后工作报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填写《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停办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七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主动将办学许可证和拟销毁印章送交审批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麟游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