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麟政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0日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扶持...">
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长者专版 > 政府文件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4-26 10:39

   

麟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麟政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奖补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推动农业特色产业提档升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下统称组织或个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奖补资金的,成员个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西瓜、蔬菜、马铃薯:对集中连片种植西瓜、大路蔬菜或马铃薯100亩以上的行政村,给种植面积2亩以上的组织或个人每年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对新建标准大棚种植西瓜、蔬菜或食用菌的组织或个人,按棚内种植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四条  小杂粮:对种植荞麦、杂豆3亩以上的组织或个人,每亩补助50元。

第五条  油菜、油葵:对在沿乡村旅游环线及其他规划区内种植油菜、油葵的组织或个人予以补助,油菜每亩补助200元,油葵每亩补助300元。

第六条  地膜玉米:对种植地膜玉米清理回收废旧地膜或使用可降解地膜的组织或个人,在中、省、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每亩再补助30元。

第七条  秸秆还田:对实施玉米机械化收获且秸秆还田的组织或个人,每亩补助30元。  

第八条  中药材:对新种植中药材的农户、合作社,柴胡、丹参、黄芪、党参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花椒、板蓝根、土荆芥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农户(合作社)种植以上药材最多补助5万元;企业单一品种中药材集中连片种植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对发展中药材育苗的组织或个人,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最多补助5万元。

第九条  畜禽养殖户:对牛存栏10头以上且基础母牛5头以上的农户,每年补助2000元;对羊存栏50只以上且基础母羊30只以上的农户,每年补助1000元;对羊存栏100只以上的农户,每年补助2000元;对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农户,每年补助2000元;对家禽存栏2000只以上的农户,每年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家庭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外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组织或个人,牛、羊、猪存栏分别30头以上、200只以上、200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家禽存栏5000只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十一条  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对自愿按照《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新建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组织或个人,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标准要求,给予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贷款全额贴息,期限为3年。建成肉牛、肉羊、生猪存栏100头、500只和5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20万元;存栏200头、1000只和1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30万元;存栏500头、3000只和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50万元。建成验收合格后,分3年按照60%、20%、20%的比例兑付;若养殖场业主中途退出不再养殖,剩余资金不再兑付。对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的标准化养殖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种公羊:对当年新发展的养羊农户(场)购买布尔种公羊予以补助,每只一次性补助2500元,由县农业局与供种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  饲草饲料:对青贮玉米的组织或个人按青贮数量予以补助,带棒青贮每立方米补助50元,不带棒青贮每立方米补助30元;对新种苜蓿的组织或个人,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第十四条  中蜂养殖户(场):对养殖中蜂10箱以上的养殖户(场),每标准箱补助150元;后续扩大养殖规模的,按新增数量每标准箱补助150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中蜂规模养殖场:对建设标准化中蜂规模养殖场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养殖规模达到200箱以上、500箱以上的,分别以奖代补5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良种核桃园:在耕地内新建良种核桃园,经建园当年、第二年、第三年检查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在荒山、地埂及“四旁”零星栽植良种核桃树,经栽植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验收合格后,每亩(零星栽植核桃树每30株折合1亩)一次性补助200元。农户培育良种核桃嫁接苗1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实生苗培育阶段每亩补助400元,嫁接苗培育阶段每亩补助600元)。

第十七条  烤烟:县财政在当年实现烟叶税中计提60%(不含10%附加,下同)作为烤烟生产基金,其中:30%直接返还给种烟镇政府,主要用于烤烟生产烟田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合作社建设、家庭农场的发展扶持;25%作为烤烟生产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烟田保险补贴、烟农受灾补贴、防雹经费等;5%作为烤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金,主要用于“好猫”科技示范园设施及以前年度修建的烟田道路、塘坝、烤炉管护和维修。烤烟受灾补贴资金由县烟草公司按不低于1:1比例进行配套,烤烟生产风险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金建立专户储存,县财政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基地村: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连片种植西瓜、蔬菜、马铃薯、油菜、油葵、单一品种中药材任意一种达到2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该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万元。

第十九条  流转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耕地100亩以上,用于西瓜、蔬菜、马铃薯、食用菌、油菜、油葵、中药材、饲草、核桃、苹果生产,且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对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的组织或个人,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园区:对新命名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一次性奖补10万元,主要用于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一次性奖励商标持有者3000元;对首次取得市级知名、省级著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商标持有者3万元、5万元、5万元;对首次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GAP)认证的生产经营业主,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凡在县域内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办、创办或者领办粮食、畜牧、干杂果、蔬菜、中药材深加工企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贷款全额贴息的办法予以扶持,贴息贷款额度100-300万元,期限两年。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命名的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补5000元;对新命名的市级优秀、市级十佳和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民外出务工:对一次组织劳务输出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劳务输出经纪人(组织)1万元;对一次组织劳务输出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劳务输出经纪人(组织)2万元。



第三章    验收确认与资金兑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三至第十一条,第十三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生产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初核: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逐场、逐户、逐田块进行初核并经申请人签字认可,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初核结果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上报镇政府。

    第二十七条  验收:镇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对各村上报的奖补对象,按照标准要求逐场、逐户、逐田块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村为单位在镇、村两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复核: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对各镇上报的奖补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与验收结果不一致的,退回相关镇重新组织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复核小组再次复核。

    第二十九条  确认:复核无误的,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反馈给镇政府。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将复核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7天予以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将确认结果予以汇总,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兑付: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以“一卡通”方式,将奖补资金直接兑付给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奖补对象申请、初核、验收、确认、公示、上报和档案管理、政策宣传以及资金兑付有关工作。县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奖补对象复核、汇总、公示、审定和档案管理以及资金兑付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兑付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初核、验收、复核、确认、兑付等环节中,不严格执行政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瞒报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再进行扶持,并取消其向上级部门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县监察局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蔬菜、西瓜、马铃薯、小杂粮、油菜、油葵、地膜玉米、中药材等季节性较强的种植业项目,申请人须在种植后1月至采收前1月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初核、验收、建档并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畜牧养殖及其他项目初核、验收工作根据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安排集中进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可直接向县级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相关资料,在申请人所在镇、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或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确认无误的上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的组织或个人,可申请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奖补资金;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中蜂养殖奖补资金的组织或个人,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林下种植业、养殖业由县林业局负责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已列入中、省、市项目资金支持的组织或个人,不再按本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扶持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麟政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