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麟政办发〔2017〕11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麟游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
(2016-2020年)
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提高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效益,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宝鸡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宝政发〔2016〕5号)、《宝鸡市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宝政办发〔2016〕8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绿色发展,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逐步依法退出。通过整治,到2020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尾矿、废渣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废水、废气、粉尘排放全面达标,矿山人为重金属污染基本根治。
二、工作任务
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为载体,以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为抓手,促进矿业经济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路子。
(一)健全矿山治理台账。开展矿山企业全面调查摸底,彻底查清企业数量、产能、分布等情况,并逐个对矿山证照、审批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详细分类统计,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矿山基本情况。对未纳入清单台账统计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夯实治理主体责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部门负责,排在第一的为牵头部门,以下同)
(二)落实监管治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联合审查、首审负责,分类监管”原则,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制定公布监管责任清单,夯实镇政府、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等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经依法审批的矿山项目,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对未经审批的,依据职能分工,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监管”,夯实监管责任。凡占用耕地开展采掘或建设其他项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建乱挖行为进行查处;凡在规划的林地内采掘或建设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凡在已有建设用地上开展采掘或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负监管责任,要按照“县镇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重点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到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大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负责),严禁毁坏林木、破坏山体的非法开采(林业、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负责);强化河道挖沙采石监管,开展河道挖沙采石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水利、公安部门负责)。探索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实行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开采、建设的综合整治力度。
(三)推动矿山环境治理。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坚决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相关保护和治理措施,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开展治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关闭老矿山治理力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门和矿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
(四)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针对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对破碎加工工段实行封闭式生产,对扬尘点安装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对成品堆放区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喷淋抑尘设施,完善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逐步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扬尘;废渣、废料需集中规范堆存,修建挡土墙,并配置有效抑尘措施;对矿区道路全程硬化,设立车辆进出冲洗装置,并加强运输道路的洒水和保洁,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洒行为,有效治理矿区道路扬尘(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
(五)严控矿山废水污染。产生废石(废渣)的矿山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设规范的堆场,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进行全收集、全处理。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腐、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大力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全面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重金属防控预警应急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严防水污染事件发生(环境保护、公安、安监、水利部门负责)。
(六)强化生态区域保护。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及其可视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调整(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安监部门,相关镇政府负责)。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强化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安监部门负责)。对已发生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的重要生态区域,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环境修复和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项目筹资安排修复。
(七)严格环境准入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及选矿企业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措施,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通过审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已建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新立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发放与更换、使用林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报告(方案)等要件,建立联审会签、信息共享制度。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信、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安监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全面排查掌握矿山基本情况,分类统计辖区内所有矿山的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等相关资料,建立矿山整治台账,制定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动员部署,明确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具体要求。
(二)集中整治,督促检查(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要求,在县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定验收标准,推动集中整治,加快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和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治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治理投入,全面规范达标。
(三)中期评估,完善提高(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由县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各镇、县级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补缺的措施和责任,进一步巩固完善。
(四)继续治理,巩固提升(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在总结前两年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方案、深化治理,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五)建章立制,总结验收(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建立一整套矿业绿色发展、持续发展的保生态、治污染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巩固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专项行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矿山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扎实推动保生态、治污染任务完成。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建立联席会议,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要坚持“保生态、治污染”行动与“三保三治”整体行动协调推进,推动整治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分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及时制定五年行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特别是需要多部门协作推进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强合作,督促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任务要加快办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书面移交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会商和线索移交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在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期间,各镇、各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矿山企业积极主动参与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为保生态、治污染创造有利条件。
(四)严格考核,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联合督查检查机制,严格监督企业履行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措施,确保专项行动责任落实、推进有力、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将矿山专项整治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麟游县县级部门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责任分工表
附件
麟游县县级部门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责任分工表
序号 |
工作要点内容 |
牵头单位 |
参与部门 |
备注 | |
(一)制定方案,开展保生态治污染行动 |
制定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 |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安监、国土、公安、住建、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参与 | |
(二)绿色矿山建设 |
1 |
按照绿色矿山标准,严把新建矿山审批权 |
县国土局 |
县发改、工信、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 | |
2 |
实施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建设绿色矿山示范点 |
县国土局 |
县发改、安监、工信、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 | ||
(三)重要生态区域保护 |
1 |
严禁在重要生态区域一定范围内新设矿业权 |
县发改局 |
县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 | |
2 |
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 |
县环保局 |
| ||
3 |
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
县安监局 |
县环保等相关部门 | ||
(四)矿山环境治理 |
1 |
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 | |
2 |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矿山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 | ||
3 |
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
县水利局 |
县国土、林业等部门 | ||
4 |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企业恢复治理环境主体责任 |
县国土局 |
县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 | ||
(五)环境监管治理责任 |
1 |
建立分级负责的重点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严防扬尘、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 | |
2 |
对占用耕地乱采滥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国土局 |
县公安等相关部门 | ||
3 |
对在规划林地内乱采滥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林业局 |
县国土、公安等部门 | ||
4 |
对已有建设用地上乱占滥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住建局 |
县公安等部门 | ||
5 |
对矿山开采建设随意弃渣及在河道内乱采滥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水利局 |
县公安等部门 | ||
6 |
加大矿山环境污染及损害案件查处力度 |
县公安局 |
县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 | ||
(六)环境准入管理 |
1 |
建立新建矿山联合审查机制,严把采矿权环境准入关 |
县发改局 |
县国土、工信、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