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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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31 11:19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由“县财政专项补助和水费中提取”两部分构成。县财政每年专项补助35万元,再从水费中按供水量计提0.2元/吨的维修养护费,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县级专项补助维修基金由县、镇两级管理使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供水管理单位专账管理使用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只限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县水利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计。

第三条  维修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水泵、配电设备、管道材料的维修及更换,集水池、蓄水池、供水池以及集中供水工程维修的其他土建工程支出。人为损坏和因管水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坏除外。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泵的维修更换,镇、村负责管网、阀门、配电设备、水池等的维修更换和养护。

(一)水泵维修实行以县级投资为主,镇村投资为辅。县级投资在县级专项维修基金中报账,水泵维修基金500人以下工程按2元/人·年标准计取、500人以上工程按3元/人·年标准计取,由县财政拨付县水管站统一专账储存管理滚动使用。镇村投资按工程管理权限在水费计提的维修费或自筹资金中报账。

(二)水泵的维修更换,由县水管站负责,实行分级负担费用,单次维修费用按500人以下、500(含500人)-1000人、1000人(含1000人)以上三个层次分别确定县级和供水管理单位的分摊比例,按县级分别承担90%、80%、70%和供水管理单位分别承担10%、20%、30%的比例,分别在县级专项维修基金和供水管理单位水费中计提的维修费、自筹中进行报账支付。凡单次维修费用分别低于300元、500元、1000元,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计提的维修费或自筹资金中直接列支。

(三)管网、阀门、配电设备、水池等的维修办法,由镇村制定,县上按供水人口、规模分别给予维修补助,补助费用按500人以下工程3元/人·年、500人以上工程2元/人·年的标准,从县财政专项维修基金中拨付到各镇管理使用。

(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阀门、配电设备、水池等的维修单次维修费用按500人以下、500(含500人)-1000人、1000人(含1000人)以上三个层次分别确定报账起付点,凡单次维修费用分别低于300元、500元、1000元,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费或自筹资金中直接列支;单次维修费用高于起付点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报账:

500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单次维修费用在3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可在维修基金专户中报销90%的费用,剩余10%由供水管理单位在水费计提的维修费或自筹资金中解决;

 500-1000人(不含1000人)集中供水工程:单次维修费用在500元至2.5万元(含2.5万元)的,可在维修基金专户中报销80%的费用,剩余20%由供水管理单位在水费计提的维修费或自筹资金中解决;

1000人(含1000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单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可在维修基金专户中报销70%的费用,剩余30%由供水管理单位在水费计提的维修费或自筹资金中解决。

(五)供水工程单次维修改造费用高于上限的,由供水管理单位逐级申报,争取国家投资予以解决。

(六)使用维修基金时,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修复改造计划、方案和建设内容,按维修基金管理权限经村、镇、县复核审批后,分别在饮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予以报账。水泵的维修更换由县水管站审批;管网、阀门、配电设备、水池等的维修由镇审批;单次维修费用低于县镇报账起付点的由供水管理单位审批。

第五条  新建工程原则上3年内不得使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在保修期内损坏(损毁)的设备设施,应由承建方或者产品所属厂商进行维修更换。

第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台账,按月缴存,专款专用,滚动积累,不得调剂使用。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工程,不能申请使用县财政专项维修基金。

第七条  要加强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主要设施设备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原则上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麟游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麟政办发〔2014〕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