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麟游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61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麟游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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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麟游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7 09:51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麟游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6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麟游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7

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与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我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采取积极应对,有效监测,快速反应,科学治理等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除治。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3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3.4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1.3.5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科学控灾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和《陕西省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我县本土和传入我县的病原微生物、昆虫、植物以及其它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建设及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林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一)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1人以上交叉感染的;

(二)本土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镇、林场爆发流行,或在1个镇、林场内发生,对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

(三)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镇、林场发生,或在1个镇、林场内发生,对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其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各镇和林场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

2.2  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地区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局: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及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的鉴定,牵头组织实施监测预警、检疫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督促、检查应急工作和效果,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和受理援助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发生和防治信息,制订防治技术预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技术储备;加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人才培养,搞好技术培训。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监测、检疫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报批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按照《麟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资金。

县交通局:协助做好道路运输物资检疫工作;在本预案启动时,确保应急物资按时运达。

县农业局:负责检疫执法、检疫检验和检疫审批工作,禁止带疫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木质包装货材料)违法流通,严防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卫生系统专家,救治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致病和在应急工作中中毒或受伤的人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对木材市场和木材生产的加工单位、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疫监督检查,防止带疫木材和木制品流通。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2.5  专家组

2.5.1   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县林业、农业等部门相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57人,具体人员由县指挥部指定。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全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

2.5.2   专家组职责

分析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预测报告灾情;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技术方案;监测疫情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初步诊断及对林业有害生物作鉴定;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做好参谋。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监测体系

3.1.1   监测区域

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以及林分所处的区域,将具有特殊生态和经济价值的区域(自然、文化遗产区,重点风景名胜区等)列为重点防控区,其余为防控区;将人流、物流频繁,林业有害生物容易传播的较敏感地域及场所列为重点监控区范围,实行分类施策。

重点防控区:陕西安舒庄省级自然保护区、国有长益庙林场、漆水河以南森林生态环境脆弱区;慈善寺、天台山等重要风景名胜区。

重点监控区:青莲山公园、西海苑、城区绿化用地、苗圃、交通干线防护林、采种基地、母树林;木材加工、销售场所;其它人为活动频繁地区,省、市、县边境(国道经过、与两省、市相临)。

3.1.2   预防体系

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测报点和基层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预测预报网点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它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必须上报市林业局组织鉴定并向省林业厅汇报。

3.3  检疫管理

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林业有害生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实施单位,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查验检疫手续,防止灾情传出或传入。县森防检疫机构要依照规定,严格省、市境外引种审批管理,开展隔离试种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从省、市境外传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县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的响应

确认重大生物灾害后,经总指挥批准,启动处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疫情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销、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组织发改、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相关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及时向市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1.2   镇、林场处置林业生物灾害指挥部的响应

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林业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县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处置操作规程经县指挥部审批后,立即按照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检疫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无序流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它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  报告与信息处理

4.2.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镇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县林业局报告,县林业局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报市林业局确认(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 .1  经市林业局确定为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指挥部应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 .2  接到外县通报的,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镇、林场,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 .3  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批准,县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有害生物发生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市、县对外宣传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3  通讯

在处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各级领导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

4.4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指挥部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4.5  安全防护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减少使用剧毒药剂。防治人员在接触化学有毒农药和燃油带动的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时刻要注意天气和风向的变化。

使用有毒药剂要远离水源和居民点,在灾害防治现场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提醒居民做好安全防护,禁止在防治区放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

5.2  善后处理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指导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分。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镇、各林场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通讯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物资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指挥部按照市林业局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指挥部按灾害等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救灾物资,统一协调、调配。

6.3  经费保障

处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6.4  技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人员保障

建立县、镇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由森林病虫防治专业人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林业站专业人员、林场、苗圃技术人员和职工、及社会其他方面人员组成。

6.6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能力进行检查,包括机构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对专业人员和预备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说明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竹子等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原微生物、昆虫、植物以及其它有害生物。包括不利于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鼠(兔)和植物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害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重大生物灾害):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  预案管理

县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备案。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修订后的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家组名单

8.2  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备队

8.3  《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报告表》格式样表

 

8.1

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家组名单

 

杨保平    县林业局局长、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副总指挥

吕成利   县林业局副局长、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县农业局副局长

刘晓华   县林业局总工程师

李满平   县林业站站长、林业高级工程师

王秀钧   县林业局林政股干事、林业工程师

杨满宏   县林业站森林病虫害检验检疫员、林业工程师

刘玉会   县林业站森林病虫害检验检疫员、林业工程师

尹万利  县农技中心高级农艺师

闫会萍  县农技中心农艺师

 

 

 

 

 

 

 

8.2

麟游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备队

 

一、预备队组成

1.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人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

2.林业站专业人员、林场、苗圃技术人员和职工;

3.公安和武警人员,检查站人员;

4.其他方面人员。

二、预备队的工作任务

负责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灾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内容

预备队组成后,应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林业有害生物基础知识:病虫害发生、流行原理,生物生态学特性,危害症状,鉴别特征等;

2.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控制、防治技术知识:标本的采集、分离和鉴定,检疫检验技术要点,疫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除害处理技术,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检疫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3.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4.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

5.其他有关知识。

8.3

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报告表(样表)

 

麟游县       镇(国有林场)[ * * * * ] * *

报告单位(盖章)          签发人:

 

报告时间:

重大生物发生情况灾害类别:

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信息来源、发生区域、发生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发生趋势判断等)

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报告人:                  联系方式:

抄送:县政府

 

麟游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护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宝鸡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3  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我县国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主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分为四级。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幼树2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或濒危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林权纠纷等引发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主要设施与设备,危及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做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2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其他林地2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或濒危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灭绝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林权纠纷等引发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设施与设备,危及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做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3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500立方米(幼树20005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100亩;其他林地1002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严重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林权纠纷等引发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设施与设备,危及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市政府领导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做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4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100立方米 (幼树5002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林权纠纷等引发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设施与设备,危及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县政府领导或者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做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设立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全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镇作好重大生态事故应急处理,各镇设兼职人员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省、市及上级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建立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定我县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本县境内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其职责为:执行市林业局和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有关生态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接收各成员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领导小组命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成员单位的行动,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组织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态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完成生态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处置组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组长由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事发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成员单位、镇机关、林业局有关股室和县直属单位调集组成,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  信息联络、后勤保障组
    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后勤保障组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现场建立通讯联系、保障信息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同时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2.5  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应急和处置,县公安、财政、民政、卫计、国土、住建、农业、环保、监察、安监、宣传等有关部门必要时,有义务参与我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物资供给、经费支持、林区稳定、责任处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2.6  各镇也应成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以镇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县及各镇、林场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省级重点公益林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从中、省、市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  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有关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4.1.1   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3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1.2  
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林业局、事发地镇和片区林业基层站、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1.3  
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程序由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镇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县林业局、事发地镇林业基层站、所和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

4.2 现场处置

4.2.1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镇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和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各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突发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林业局报告;县林业局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Ⅳ级生态破坏事故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置,Ⅲ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Ⅰ、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  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局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的林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  保险机制建立

各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镇和林业部门人民政府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省市财政的支持。

6.2  装备保障

县林业局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信保障

县林业局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县林业局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实施单位、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以及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及时报告,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可以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等进行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4预案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