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62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7日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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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7 09:54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6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7

 

麟游县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县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1.4.2 本预案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理得当。

1.5  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变化动态,如果火场持续燃烧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对林区居民地和工厂、仓库、桥梁等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当地政府请求援助,或县政府已有明确指示时,即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1  指挥机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林业局局长

    员:县发改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

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气象局、电信公司负责人。

总值班主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1.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县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进入或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具体职责:

(1)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协调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派扑火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国家、省、市领导和省、市应急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1.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重大森林火灾扑救的综合协调工作。

(2)县人武部:负责指导全县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调度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县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3)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县林区中、小学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5)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提供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公安部门积极参加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7)县监察局:负责会同森林防火部门对重、特大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处理,监督、指导镇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和寺院庙宇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9)县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和森林防火需要统筹安排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0)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制定森林防火设施规划,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对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11)县交通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和执行防火任务的森林消防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手续等减免政策的落实。负责本系统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物资等运输问题。

(12)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农集中处理秸秆,检查督促指导生产性用火。

(13)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检查、监督全县各镇、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扑救森林火灾。

(14)县文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导游人员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检查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广告,报道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在天气预报时段内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

(15)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救护工作。

(16)县武警中队:负责武警部队进行森林火灾扑救训练,组织、调度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请求上级或相邻县区武警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17)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8)县电信公司:负责协调各通信企业开通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向全县发布;利用气象卫星进行林火监测,发现林火热点信息,及时通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当出现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赶赴火场,搜集气象数据,为森林扑火决策做好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2.2  办事机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其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是:

(1)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麟游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驻县部队扑火业务指导和森林消防专业队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必要时,抽调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赴火场工作组,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县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本预案启动后,连续6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成立“县前线扑火指挥部”,现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2.3  工作机构:县扑火前线指挥部

2.3.1 组成人员

前线指挥长:所在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所在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所在镇村委会主任。

总调度主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成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等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2.3.2 职责

(1)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技术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2.4  县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 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

门应承担的任务电告县人武部、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气象局、电信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等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阶段扑救工作。

2.4.2  职责任务

(1)县人武部:协调驻县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驻军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县公安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县监察局: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参与或协助森林火灾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情况。

(4)县民政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5)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县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运送批量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车辆的调配和免收运送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物资车辆的通行费。

(6)县林业局: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7)县卫计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区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不能承担医疗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卫生防疫、救治工作。

(8)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9)县武警中队:组织驻县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10)县电信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县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向全县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国家和省遥感中心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和处置火灾发生地的火情信息。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发现火情后及时报告。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生在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5.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县政府,并同时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相邻省或者相邻市距离我县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4.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同时,经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发生在省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报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应急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4个小时内,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6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24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县支援扑救的火场,将建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赴火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将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赴火场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分片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报请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火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县卫计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中队、民兵等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参加扑救工作。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它镇、林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就近增援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镇、林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由调出镇、林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武警中队、民兵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商县人武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  火案查处

公安局负责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重、特大森木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察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的建设。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信息、火场实况图片和录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在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县财政按有关规定解决。

6.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部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并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武警、民兵和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20公顷 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依据《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预案生效时间

修订后的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