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5〕32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麟游县“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麟游县“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我县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5〕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麟游县“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麟游县“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我县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经济统计系统的专用称谓,是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四类法人企业的统称。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专门用于鼓励“四上”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完成新增“四上”企业考核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和工作成绩突出的统计工作人员。
2.新增“四上”企业。指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纳入我县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直报统计信息资料的“四上”法人企业。
3.工作成绩突出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
第五条 部门职责
1.县统计局负责指导全县相关部门做好“四上”企业的申报、衔接和纳统工作。
2.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4.县交通局、文广局、教体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交通运输类、文化产业、社会类及所属服务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5.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农林牧渔业类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6.县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并落实全县联网直报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中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摸底,一般纳税人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1.各相关部门按工作分工,组织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账;按照“四上”企业申报条件,指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2.对转型升级的个体户和企业,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结,不增加前置审批条件,不收取费用。
(二)“四上”企业的申报
1.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收集资料报县统计局初审后,逐级向市、省、国家统计局报批。
2.新营业企业、新建新投产企业申报“四上”企业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提前一月向县统计局报拟纳入“四上”预报表,备齐电子版与纸质资料,每月15日前,向县统计局申报。
3.非“四上”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的(即“下转上”),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时间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全年收入达到限额的1.2倍时(达到240万)才能上报;
(5)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6)年主营收入1000万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对相关部门及统计工作人员的奖励
对部门培育发展“四上”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1.企业归属管理权限清晰,部门支持培育发展,企业进入国家“四上”企业名录库,实行每成功一户一次性奖励培育、申报部门各5000元;对主管或行业归属不清晰的申报成功企业,按照谁申报奖励谁的原则进行。
2.对发展“四上”企业成绩突出的培育、申报部门统计人员,按每新增一户“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人500元。
(二)对申报成功企业的奖励
“四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当年新增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已在库且年定报正常的“四上”企业,每户每年补助2万元,支持企业发展。
(三)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的奖励
1.对当年新增“四上”企业,按每新增一户奖励“四上”企业统计人员500元;
2.“四上”企业统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对 “四上”企业及其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四)资金兑现。由县统计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拨付县统计局进行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