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麟政办发〔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县域信贷融资环境,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不断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现将《麟游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7日麟游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县域信贷融资环境,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不断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现将《麟游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麟游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是指麟游县辖区的镇和镇以下区域,含县城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麟游县域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贷款均为人民币存款、人民币贷款;贷款是指扣除转贴现后的各项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对各县域金融机构分别考核。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县域金融机构考核按照“年度新增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和“年度新增贷款增速”两个指标考核,其中“年度新增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满分分值为70分,“年度新增贷款增速”满分分值为30分,最终考核结果由两个指标得分之和,考核分值为8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县域金融机构。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年度新增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指标得分标准:年度新增贷款增加即可得基础分30分,同时新增可贷资金增加时,在基础分上加年度新增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百分比的分子数即为得分,如某机构年度新增贷款增加,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比率为25%,则得分为55分(30+25),该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70分。可贷资金减少,贷款增加时,得指标满分70分;新增贷款减少时,则该指标得分为零分。
“年度新增贷款增速”指标得分标准:基础分15分,加年度新增贷款增速百分比的分子数为指标得分。如某机构年度新增贷款增速为12%,则指标得分为27分(15 + 12),该指标最高不超过30分,最低为零分。
第七条 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指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第八条 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第九条 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由月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八条”)。
第十条 年度新增贷款是指本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与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的差额。
当款月度平均余额由当地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八条”),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的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数据来源。依据人民银行凤翔支行数据,测算并制定各机构考核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审查单位。人民银行凤翔支行、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发改、税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考核审查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审查程序
(一)考核审查小组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县域金融机构考核初步结果发送所辖区域被考核单位。
(二)各被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意见反馈给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审查小组对申诉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意见,于3月15日前将审查结果通知各被考核单位。
(四)考核审查小组于3月31日前通报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年度目标专项考核,对达标的县域金融机构,在两项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对达标的县域金融机构,依据《麟游县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给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