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天盈能源厂等30户市场主体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麟游县天盈能源厂等30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麟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麟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麟市监处罚〔2026〕W1号).pdf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