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推动麟游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拟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详细名单见附件)进行专项清理。现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本公告所称涉事市场主体,是指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我县登记注册,且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经初步核查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
二、清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1.自主公示并申请移出:涉事市场主体如仍在正常经营,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sn.gsxt.gov.cn)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完成公示,随后向我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及正常经营相关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等),经核查通过后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即信用修复)。
2.主动办理相关事项:在上述期限内,在完成补报及信用修复的基础上,涉事市场主体如登记注册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歇业备案的,如需继续经营, 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继续经营。
3.依法强制清理:对于公告期满后还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歇业备案、注销登记的,且经我局调查核实后确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涉事市场主体,我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信用中国(宝鸡)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将失去经营资格,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三、注意事项
1.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义务具有法定性,补报年报不免除其此前未按时公示年报的违法责任,相关不良记录仍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留存。
2.涉事市场主体可通过我局咨询电话(0917-7963793)咨询补报年报、信用修复等事项,我局将提供全程指导服务。
3.本公告所列清理措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按时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