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8〕59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5日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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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2 09:35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8〕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麟游县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55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18〕28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界定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三、我县城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远、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卫生脏乱差,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以及城镇老旧国有(集体)企业;城镇建成区外规划区内房屋结构简易,建筑密度小,分布零、散、乱,占地面积大,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配套难,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行政村、自然村,重点是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危旧房屋、棚户区和脏乱差的城中村。

四、对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实施改造,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稳步推进,不得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不能实现项目资金自求平衡的城郊村、城边村纳入棚改。

五、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非国家重点镇纳入棚改;严禁将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和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改。

六、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七、各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具体界定,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要严格核定棚户区改造片区内非住宅类建筑内容,严格控制户均改造面积、套均改造成本,在严格审核单个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区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收支总体平衡,不能不计成本,形成大量债务。县级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八、各镇依照本办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到2020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合理界定本辖区城镇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九、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