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7〕78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效率,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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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0-23 10:21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7〕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效率,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在8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送县财政局,项目预算要细化编制到具体实施项目和最基层用款单位。

第七条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九条 加快项目预算下达使用。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到具体单位的,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文件10日内下达预算文件;未明确到具体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文件5日内确定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5日内下达预算文件。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对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调整,重新批复。

第十条 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开展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推进部门内部和跨部门资金的统筹,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部门内部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集中财力,优先保证重点民生项目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要,加快推进科技、教育、农业、扶贫、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项目资金的优化整合,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统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一律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使用,未使用的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部门单位当年项目预算下达资金超过一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其剩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部门采购预算超过6个月仍未实施采购活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财政资金投资方向,结合本镇、本行业实际需要,通过调研论证和筛选排序,建立动态管理、接续有序的部门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按照年度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从部门“项目库”中优选,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逐级申报列入上级部门和财政项目库。今后,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上级申报争取资金项目、出台增支政策、开展招商引资,凡涉及县财政配套或收入减免事项的,必须符合上级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及支出保障事项有关规定,事前与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会商,分别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方可上报或发文。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按照“预算控制、部门申报、绩效考评、财政核拨”的原则办理。即: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申请中省市专项资金填写《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中央、省、市下达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工程建设类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管控,督促加快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控制。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作为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用款计划申报审批。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计划准确编制年度内项目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提前申报下月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管理要求,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工程、货物、服务及个人补助等项目类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小额购买支出、其他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规定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提供资金支付申请审批附件资料,财政部门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在已确认的用款额度内,自主办理转账、电汇。办公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租赁费、维修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按照主管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绩效考评两个层面全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重点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包括项目绩效“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

第十九条  事前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事前绩效评价。主要对财政投资项目立项必要性、紧要性、可行性、效益性等指标进行评价。评价报告报县财政局绩效评价机构进行审核,通过事前绩效目标评审的项目,才能申报编入中省项目库,作为安排项目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事中跟踪。由财政局绩效评价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主要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办理项目资金支付前,依据事中绩效评价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向县财政局绩效评价机构报送自评报告,县财政局绩效评价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质询和现场踏勘,出具事中绩效评价报告,对项目支出进度、金额等事项明确意见,作为办理工程建设类资金支付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事后检查。由财政局绩效评价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主要对项目支出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综合检查。出具项目支出事后绩效评价报告,审核支付剩余款项,办理项目决算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应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实行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与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资金分配相挂钩,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及管理要求选用会计制度。政策、法规已规定专门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的,严格按照专用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执行。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未制定专用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的,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依托会计电算化,一类财政专项资金设置一个会计核算账套,同一类财政专项资金有不同资金项目的,按照资金项目名称在同一账套内进行项目明细核算,确保不同项目资金核算清晰明了。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五条  规范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返还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不得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实行“先缴后退”,即:由施工方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足额划入项目实施单位账户,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后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并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设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除工会、党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济困助学类资金账户外,预算单位不得开设其他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严禁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开设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月报告反馈制度(见附表2),由财政局分口核对统计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每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各分管领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流程,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纳入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本系统、本部门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定期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申请条件、审批过程等信息。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来源、用途、施工及资金支出进度、验收决算情况等详细信息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无预算支付项目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

(二)未按规定准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逃避支出监管的;

(三)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漏报或者不按时上缴结余结转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

(十)违反规定私自变卖、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四)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厘清责任,督促整改,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增政府债券、政策性融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麟政办发〔201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xls

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