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7〕6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健康扶贫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7〕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健康扶贫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充分发挥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可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采取医前、医中预借住院费用救助和医后救助三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的人员,在住院期间或已经省、市三级以上医院确诊,且单次医药费用预计支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在1万元以上者、农村居民在2.5万元以上者、城镇居民在4万元以上者、干部职工在5万元以上者,及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均可申请医前、医中大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参合、参保居民,因住院治疗大病期间自付资金数额巨大的,以及经三级(含)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脑梗死、严重的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重大器官移植术后、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度肌无力、脊髓灰质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6类疾病重病患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就诊治疗的可申请医后救助。
第五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等不符合基本医疗报销政策的;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药费用赔付责任的;
4.他方侵权造成伤害的;
5.不能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医前救助标准
1.县内医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急、危、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先治疗,后付费”,出院时结清所有手续。其他参合(保)的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预交预计住院总费用的50%。
2.县域外单次医前救助金额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可全额申请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为预计住院总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的60%,年度累计不超过8万元;其他患者为预计住院总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的40%,年度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 医中救助标准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药费用支出数额巨大,且无力支付住院期间后续医药费用的,可申请医中救助。医中救助为估算后续治疗费用总额按医前救助比例进行,单次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可全额申请救助。
第八条 医后救助标准
1.住院医后救助标准:单次住院医药费用支出干部职工在5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在4万元以上、农村居民在2.5万元以上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个人负担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部分,扣除就诊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后,农村居民按55%予以救助,城镇居民按50%予以救助,干部职工按4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通过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后,实际报销(救助)比例达不到90%的,按90%予以兜底救助。
2.门诊医后救助标准:符合第四条16类疾病患者,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就诊治疗费及药品费纳入救助范围(不含与治疗该疾病无关的药品及进口药品),次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门诊医药费实行年度累计救助,救助比例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医药费用在5千元以上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万元。农村居民医药费用在8千元以上的部分按45%予以救助、城镇居民医药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予以救助、干部职工医药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予以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日常救助
对在县内生产生活中受伤且不符合基本医疗报销政策的参合参保患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植入术后抗凝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等六种疾病患者,由县民政局每年进行一次临时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符合医前、医中救助条件的对象,携带相关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农合证、医保证等),凭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预计住院总费用证明,经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医保中心审核后,填写《麟游县医前医中救助申请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按标准提出救助意见,经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救助金转入患者个人账户。
接受医前、医中救助人员在出院时按新农合、城镇医保现行政策报销,县内住院患者,由就诊医院从报销资金中将医前、医中救助金予以冲减返还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县境外住院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足额返还至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逾期拒不归还者,由县民政局向县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确因困难无力偿还者,由救助人写出书面保证,经批准后,在半年内予以返还。
凡符合医后救助及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办理完所有报销手续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出院结算清单及所有报销单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门诊救助患者需持就诊医院的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门诊就诊机打发票,在市民中心或县医院“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审计局、残联、财保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和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大病医疗救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适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相关救助事宜。
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大病救助的受理、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批、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2.县财政局负责大病救助基(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工作,每年根据实际支出足额预算救助基金,并会同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加强对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脱贫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3.县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审查申请救助的城镇居民、干部职工情况,摸清服务对象中申请人员参保及报销补助情况,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清单,从救助对象所报销医疗费用中扣转预借基金;协助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回收医前、医中救助基金。
4.县卫计局(新农合经办中心)负责审查申请救助的农村居民情况,摸清服务对象中申请人员参合及报销补助情况,提供农合费用结算清单,为准确核算救助金额提供依据,从救助对象所报销医疗费用中扣转预借基金;协助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回收医前、医中救助基金。
5.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大病救助基金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6.县残联负责核实提供重度残疾人真实情况。
7.县财保公司负责申请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情况管理,提供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从救助对象所报销医疗费用中扣转预借基金。
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申请大病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大病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患者就诊结束时间)。原《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麟政办发〔2015〕2号)及《关于调整<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