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8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麟游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麟游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截至2015年底,全县累计登记建档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429例,患者检出率为4.91‰。“十二五”期间,95.8%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省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快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县、镇两级精神卫生协调机制。成立由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机构参与的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健全县、镇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县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全县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名,镇卫生院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16名,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逐年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和诊断复核力度,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报销比例,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管控率达到100%。
(五)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达到60%。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精神卫生人员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六)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逐步在各镇卫生院建立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能够接受康复服务。
(七)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看守所等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镇、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50%以上。中小学普遍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
1.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县精神卫生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日常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
2.县综治办要积极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推动镇建立以综治、公安、民政、司法、卫计、残联、老龄等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例会,落实辖区内患者管理责任,动员村(居)委会及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
(二)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1.县财政局要加大医院建设及设备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县医院精神(心理)科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2.县卫计局要指导县疾控中心、县医院承担全县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督导评估和培训宣传等工作。
(三)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理
1.各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定期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县卫计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
2.村(居)委会要建立疑似病例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报告所在镇卫生院,并协助其家属及时送医诊治。镇卫生院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3.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各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
4.各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增加对病情不稳定和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随访频次,消除安全隐患。县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残联要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发生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强制送市康复医院进行治疗,相关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落实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
1.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残联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在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农合)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全县统一政策执行。
2.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残联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3.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4.县财政局、卫计局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逐步筹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资金,用于“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特困家庭或强制医疗等精神障碍患者在现有保障政策支付后,仍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
1.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残联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在各镇卫生院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2.县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镇卫生院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建立日间病床、工疗、农疗、职业技能训练等康复体系,逐渐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
3.各镇、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残联要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六)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工作
1.各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接受科学规范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
3.县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劳动密集型企业、敬老院要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4.县卫计局要重视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县中医医院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七)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局要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邀请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2.县卫计局要依托12320热线及市康复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群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
3.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看守所、拘留所应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老师,定期为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八)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县人社局、卫计局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将精神医学专业纳入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2.县卫计局要在县医院和镇卫生院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中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3.县人社局、卫计局要积极招聘精神医学专业毕业生充实精神科医疗队伍,每个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生专职或兼职承担精神卫生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九)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1.县卫计局要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要做好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逐步建立综治、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卫计、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县卫计局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适时开展全县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十)加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力度
1.县文广局、卫计局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媒体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
2.县教体局、司法局、卫计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完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建立专项资金,保障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医疗所需费用。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协调制定《困难家庭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补贴管理办法》,在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上予以政策倾斜,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免费服药和服药后监测补贴,对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生活补助,切实保障患者的及时救治。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支持、引导民营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三)加强应用性研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和探讨。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调研,为精神卫生政策制订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镇、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县政府督查室、卫计局要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2020年分别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和终期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