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7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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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2 16:30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7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9

 

麟游县普通发票抽奖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抽奖活动,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协助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发票抽奖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抽奖发票的范围。消费者在麟游县境内购买商品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取得单张票面金额在30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四条  参与抽奖发票资格的确认。县财政局、国税局建立麟游县抽奖发票征集系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取得发票后,通过手机客户端将发票票号、开票日期、发票照片(清晰易辩)自行上传至麟游县抽奖发票征集系统或在指定地点,登记参与抽奖发票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起,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可参与抽奖的发票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五条  发票抽奖方式。消费者所持发票经本办法第四条相关程序取得抽奖资格后,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每季度组织一次随机抽奖,抽奖结果当场公布,并将中奖结果通过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公布。抽奖全过程由县公证处现场公证、监察机关现场监督。

第六条  抽奖活动以一个季度为周期,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进行抽奖。

第七条  取得抽奖资格的发票,每份只可参与一次抽奖。

 

第三章 抽奖活动奖项设置和中奖金额

 

第八条  奖项设置:每期抽奖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金10000元;一等奖10名,每名奖金2000;二等奖30名,每名奖金500;三等奖50名,每名奖金200元;四等奖100名,每名奖金100元。所需奖金由县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金兑付管理

 

第九条  中奖者在抽奖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凭中奖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前往麟游县财政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仔细查验兑奖发票的真伪,确保有奖发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付奖金:

()空白发票、虚假发票(变造、伪造的发票)、声明被盗、作废的发票;

()经过涂改的发票;

()主要项目(购货人名称、开票时间、项目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不齐全的发票;

()发票联上未加盖有效印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开票单位不符的发票;

()票面开具金额及内容与实际消费金额及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票面严重损坏、发票代码、号码及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发票开具日期不在当期抽奖日期范围内的发票;

()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发票。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款“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获奖者在领奖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县国税局负责足额供应税务发票,纳税人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可向其所属税务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917-7963055),税务机关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