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80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制定的《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作物秸秆有效利用,遏制秸秆焚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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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8 16:12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制定的《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麟游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农作物秸秆有效利用,遏制秸秆焚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以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为目标,以加快综合利用为途径,注重政策引导、强化执法监管,全面落实禁烧责任,形成源头有效防治、主体责任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机制。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公路沿线、城镇周边达到98%以上;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缕烟,不见一片黑”,实现“零火点”目标。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推广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技术。在九成宫、崔木、招贤、两亭、酒房等镇公路沿线具备机收条件的地块,全面推广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技术,力争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   

(二)推广玉米秸秆还田机还田技术。在玉米收获机不能作业、坡度较大的地块,推广玉米秸秆还田机还田技术。   

(三)推广秸秆机械化饲料加工技术。扶持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购买青贮饲料收获机。   

(四)推广建设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示范点。在九成宫镇西坊村、良舍村、招贤镇板桥村、两亭镇水磨沟村、酒房镇花花庙村各建立500亩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示范点一处。   

三、综合利用政策   

(一)对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进行叠加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县域内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本县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机具的农户和组织要与补贴办理部门签订作业协议,实施包片无缝隙作业,达到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根据宝鸡市农机局《关于做好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追加补贴工作的通知》(宝市农机发〔2016〕22号),办理叠加补贴。

2.补贴标准。玉米机械化收获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玉米秸秆饲草加工机具、秸秆打包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压块机、深松旋耕整地机等,在国家机具补贴的基础上叠加补贴(见附件1)。享受补贴的机具统一喷涂“秸秆利用2016”标识,3年内不得转让和买卖,并以在县域内作业为主,否则追回各项补助资金。

3.资金来源。将市财政安排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叠加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配套解决。   

4.补助办理。10月底前,由申请补助资金的个人或组织填写《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追加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购机发票、购置补贴确认表、身份证(法人证)等相关资料,向县农机中心提出申请。11月15日前,由县农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县环保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定,并联合将审查合格的申请资料和汇总表统一报送市农机局。   

(二)对实施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进行补助   

按照《麟游县促进农民增收扶持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麟政发〔2014〕16号)规定,对实施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的农户,每亩补助30元。已列入中省市项目资金支持的组织和个人,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   

四、严格考核奖惩   

(一)着火点认定   

凡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按着火点认定(包括焚烧痕迹)。连片焚烧的,每1亩按1个着火点认定(面积较大时原则上不超过10个着火点认定);在镇域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各方均摊着火点数。   

着火点认定来源:国家环保部卫星云图公告,省政府卫星监测通报,省督查组抽查通报,市、县巡查组检查通报,省市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等。   

(二)奖励   

未发生焚烧秸秆的镇,依据考核结果,由县财政给予20000元奖励,专项用于秸秆禁烧工作。

(三)处罚   

每认定1个着火点,罚所在镇政府5000元。罚款由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考核通报从各镇工作经费中直接扣缴,专项用于秸秆禁烧工作。   

(四)问责   

按照“主体责任在镇、具体落实在村组”的原则,实行镇秸秆禁烧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镇政府凡辖区第1次出现着火点的,对责任镇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出现2个以上、5个以下着火点的,责任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出现5个以上着火点的,对责任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因组织不力、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点火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节和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考核程序   

秸秆禁烧工作从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7月31日止,4月30日、7月31日前各考核一次,其他时段的着火点纳入全年考核。考核由县环保局负责、县农业局配合,工作结束后形成考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认真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村组是实施主体。各镇政府要坚持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并重,制定禁烧工作管理办法,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搞好宣传培训。县农业局、环保局和各镇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秸秆焚烧危害、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县农业局和各镇要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机具叠加补助政策的宣传,开展新购机具驾驶人员的培训,确保补贴政策发挥效益,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   

(三)强化部门配合。县农业局负责抓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农机合作社和农机户有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作业。县环保局要与县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各镇落实禁烧措施,加强田间地头、交通道路、林带周边巡查,确保实现“零点火”目标。县财政局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及时下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