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51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发挥大病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县政府决定对《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麟政办发〔2015〕2号)部分条款予以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根据省、市安排,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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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4 22:08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5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发挥大病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县政府决定对《麟游县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麟政办发〔20152号)部分条款予以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省、市安排,从201641日起,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原救助对象范围由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干部职工调整为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干部职工。

二、降低救助门槛

凡户籍在本县,经省、市三级以上医院确诊,且单次住院医药费用支出:城乡低保家庭对象在1万元以上、城乡低收入家庭对象在2万元以上、农村居民在2.5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在4万元以上、干部职工在5万元以上者,均可申请医前、医中、医后大病医疗救助。

医前救助标准:

凡在县内医院住院的参合(保)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普通家庭患者预交预计住院总费用的50%,城乡低保家庭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对象预交住院总费用的30%

单次医前救助金额普通家庭为预计住院总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的40%,城乡低保家庭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对象为预计住院总费用的60%

医中救助标准:

医中救助为估算后续治疗费用总额按医前救助比例进行。

医后救助标准:

住院医后救助标准: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住院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后,单次个人负担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部分,扣除就诊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后,城乡低保家庭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对象按60%予以救助,农村居民按55%予以救助,城镇居民按50%予以救助,干部职工按40%予以救助。

三、本修订意见从201651日起执行(患者就诊结束时间),未调整事项按原文件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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