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长者专版 > 政府文件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01 10:15

麟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麟政发〔2015〕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调查失业率与登记失业率对比机制和经济拉动就业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套、衔接和协调。

(二)建立就业评估,推动项目带动。县政府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由发改和人社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效应作出评估,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人社部门应及时掌握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扶持小微企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客户入驻网络销售平台、组建小微企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讲及交易撮合等增值服务,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与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经贸交往,维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鼓励开办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新型产业,支持合伙经营或开办家庭服务业等劳密型企业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全县各类产业园区优先予以扶持。鼓励小微企业多渠道吸纳就业,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四)加强失业预防,有效控制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将享受岗位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

二、推动大众创业,鼓励万众创新

(五)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管理、信用监管等工作规范,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

(六)培育公共平台,鼓励创业创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为原则,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发挥职业学校、创业成功人士在创业创新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提供融资、保障房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扶持,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七)鼓励多元投资,创办创业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实施“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对由政府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办企业的免收第一年租金,第二、三年租金减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租金两年,第三年租金减半。对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的按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给予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租赁其他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

(八)引导各类资本,支持就业创业。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金定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效应。

(九)提升金融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境内外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在麟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积极探索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

(十)完善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创业者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属于贷款扶持对象的本县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镇村创建活动,信用社区和信用镇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应贷尽贷。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周转制度,每年在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贴息资金周转金的基础上,县上也应安排相应周转资金,确保不停贷。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请,相关部门及时审批拨付。

(十一)落实减税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重点群体创业,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的,经工商、税务和人社等有关部门认定同意的,发给企业吸纳安置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各类税费。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十二)鼓励返乡创业,带动就近就业。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依托全县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各镇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给予以资金扶持,以带动全县就近就地就业。

(十三)营造创业氛围,激发创业热情。鼓励支持学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学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每年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重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五)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县内、县外转移就业并重,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经济发达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向麟的梯度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群众收入。巩固和拓展县境外劳务市场,加强县际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协作,建立农民工协调联系机制,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跟踪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统一的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十六)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七)加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扶持力度。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放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参保失业人员培训。参保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参保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参保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参保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参保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十八)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帮扶。有效运用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机制,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自主创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十九)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适当调整短期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的联动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适时推行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

(二十)突出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要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要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创新机制手段,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其招聘信息要在公共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加快全县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步伐,现实“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要求,整合规范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共性职能,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带动全县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及时监测、统一发布、共享开放。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管理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多种新型移动互联网交流平台,依托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增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公开程度。

(二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镇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推行就业社保“一卡通”,方便群众。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麟游县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单位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通过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各镇、各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各镇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结合中省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情况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