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5〕5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 9月25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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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0 00:00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5〕5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 9月25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8

 

麟游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设置的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本县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局是本县城区市政消火栓安装、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本县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保养和管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区综合防灾规划章节应当包括消防工程规划内容,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要求。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专项规划内容,并就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内容征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的意见。

县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水利局负责统筹实施。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原有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逐步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市政消火栓一般沿城市道路设置,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在道路两边设置,并应靠近十字路口;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距道路边沿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一般采用地下式消火栓,并设置明显标志。

选用的市政消火栓应当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  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修复。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巡查,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因停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消防大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拆除、迁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补建、增建、迁建、维修市政消火栓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县水利、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水利、住建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和市政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格、编号、分布图等资料分别报送公安消防大队和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护费,灭火用水补偿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每年向县财政局编报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管护专项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消防用水实行用水费用补偿制度,消防用水量根据《城镇消防用水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是公安消防大队扑救火灾的专用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市政消火栓取用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企业和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对破坏、损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