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5〕 39 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全面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征用秩序,针对国家审计和土地例行督察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就我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肃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审批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编制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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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2 00:00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

  麟政办发〔2015〕 3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全面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征用秩序,针对国家审计和土地例行督察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就我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肃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审批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编制城镇规划、产业规划、村镇规划、园区规划等项目规划时,必须提前与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衔接,规划的工程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违法占地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治,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用地供地保障。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预审、报批力度,积极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支撑。各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征地工作,并掌握好供地节奏,杜绝未批先占、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区片地价和同地同价的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在招商引资合同洽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确定宗地使用人,不得未经土地出让程序事先约定土地出让价格,不得承诺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对审计和例行督察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整改处罚到位、没收拆除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全面落实土地征收、收购储备政策,杜绝开发商和个人先期介入土地的报批、征收、拆迁等工作。在土地供应前,不得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确保土地招拍挂的公开公平公正。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时要明确规定代征道路、绿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同用途的具体分割面积,土地出让必须遵循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范围、用途。所有土地出让必须做到依法依规,企业改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一律按照市场化运作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范围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以前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的在招商引资、企业破产改制等事项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减免、返还或与其他国家土地收入政策不一致的决定,一律取消,没有执行完的立即停止执行。

四、依法依规登记土地。土地登记要严格按照供地资料确权发证,做到面积、用途、他项权利一致。坚持先费(含税)后证的原则,在申请人结清所有规费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登记。土地登记要坚持一宗一证的原则,不得随意分割登记,确需分割的,必须交清全宗地的规费,并征得住建部门同意。他项权利登记,特别是土地融资抵押登记,要严格执行土地评估技术规范,不得虚高地价,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抵押。

五、严格土地二级市场监管。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转让时,投资强度必须达25%以上;土地转让时,必须提供地税部门完税证明(契税、增值税等),土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地的基准地价;土地转让时,必须到国土部门履行手续并办理登记。

六、严管占补平衡项目。占补平衡项目规划、设计、审核论证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程序依法变更。项目管理要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得随意转包,项目完成验收后,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村集体组织,列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畴,不得撂荒和改变使用性质。

七、加强供地后续监管。已供应土地要及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网络,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报告、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要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对于拖欠土地价款、延期开发、达不到规定开发强度、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土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土地使用过程中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项目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重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督促其规范履职,确保执行土地政策不走样。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