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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巩固产业脱贫成效助推乡村振兴财政扶持资金奖补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1-04-26 15: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产业发展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苹果、蔬菜、畜牧、中药材”四大支柱产业,加大资金奖补力度,促进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加速提升全县农业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为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根据《宝鸡市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对弃耕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停止承包经营者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抛荒撂荒2年以上的,依法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耕地,另行承包;对连续抛荒撂荒3年以上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并对承包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补资金均为产业发展资金,所需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解决。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供销联社等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各主管部门),对产业奖补对象、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对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本《办法》涉及的产业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按《办法》规定的事项享受产业发展资金。以组织名义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成员个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种植业类

粮食:凡当年在撂荒地(是指任其荒芜的土地)种植小麦、玉米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蔬菜:集中连片种植黄瓜、西红柿、菜豆、西葫芦、辣椒、西兰花、甘蓝、结球白菜等大路蔬菜(不含马铃薯及撒播的大路蔬菜)100亩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5亩以上的农户(其所在村蔬菜种植面积须达到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年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新建钢结构50米×8米日光温室10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3座以上的农户且用于种植蔬菜的,每座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建钢结构60米×8米大棚10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3座以上的农户且用于种植蔬菜的,每座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中药材:凡在符合政策条件的耕地内新种植柴胡、丹参、黄芪、黄芩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最高限额5万元;新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最高限额20万元。一年生中药材种植当年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付,两年生中药材种植第二年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付。

核桃:支持核桃园改良提优,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林下种植:林下种植中药材3亩以上的农户,经验收合格后,由林业局按照相应产业补助标准执行。

秸秆还田:对小麦秸秆捡拾打捆、玉米秸秆粉碎还田的农户,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40元。

第八条   养殖业类

家庭牧场:在划定的畜牧适养区内,对新建的牛存栏50头以上且基础母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建成投用经验收达到环保要求的,分别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10万元、8万元,分两年按照60%、40%的比例兑现,若业主中途退出不再养殖,剩余资金不予兑现。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户,在划定的畜牧适养区内,新建畜牧养殖场达到《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且建成投用,经验收达到环保要求的,在县内金融机构贷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清单,给予贷款全额贴息,期限为3年。当年新建成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存栏分别达到100头、1000只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以奖代补20万元、40万元,分三年按照60%、20%、20%的比例兑现,若业主中途退出不再养殖,剩余资金不予兑现。

林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户,林下养鸡新增500只以上1000只(不含1000只)以下、新建鸡舍50平方米以上、封网围栏100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8000元;新增1000只以上5000只(不含5000只)以下、新建鸡舍100平方米以上、封网围栏300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2万元;新增5000只以上、新建鸡舍500平方米以上、封网围栏1000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3万元。

饲草饲料:对青贮玉米的按青贮数量予以补助,带棒青贮每立方米补助100元,不带棒青贮每立方米补助40元。在撂荒地中的一般耕地新种植苜蓿5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杂交改良:当年购买布尔种公羊新发展养羊场的组织或农户,每只种公羊一次性补助3500元。当年在基层兽医站进行冻配的适繁母牛,每头补助100元,由县农业农村局、宝鸡市布尔肉羊开发有限公司和基层兽医站分别结算。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企业:凡被新认定命名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以上年认定文件为依据),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当年县境内农业企业与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签订生产收购合同,分别带动30户、50户、100户以上农户发展产业,同时收购本地农产品(除小麦、玉米外)销售额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见当年企业年鉴报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吸纳本县农户入园务工6个月以上,经县人社局审定核准后,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对企业予以奖补。

农民专业合作社:凡被新认定命名为市级优秀社、市级“十佳”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认定文件为准)且分别带动10户、20户、40户、60户以上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当年年鉴报告及产业发展台账),每户年产业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发展资金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家庭农场:凡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家庭农场的(以认定文件为准),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补。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对当年发展实体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收益在10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奖补3万元;年收益在20万元以上的奖补5万元。

新型职业农民:经省、市、县职业农民培育机构考核认定,取得高、中、初级职业农民证书,且家庭主导产业当年收入分别达到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

农产品加工企业凡在县境内投资300万元以上,创办果品、肉畜(包括屠宰、饲草饲料、有机肥)、粮食、蔬菜、中药材加工、冷链物流企业的,经验收达到环保要求的,在县内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清单,给予贷款全额贴息,期限3年。

对当年新建的上述农产品加工企业,持有营业执照、有固定投资场所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当年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以奖代补10万元;上述企业建成投产且上缴税费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以奖代补20万元。

凡已享受中省项目扶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投入资金高于上述奖补标准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补政策。

现代农业产业园:凡被新认定县级、市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认定文件为准),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品牌培育:大力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对新认证为“绿色”“有机”“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一次性奖补申报主体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产品营销:凡政府部门安排组织参加的国家、省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由县农业农村局给予一定补助。

    农产品流通业:对发展“互联网+”电商网店且专营麟游农特产品的,年特农产品上行交易额达到1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按年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对发展农产品流通环节冷链物流的经营主体,优先申报中省市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验收确认与资金兑付

第十一条   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均可向生产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生产区域跨行政村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村初核:村委会根据申请,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逐户、逐场、逐田块进行初核,经申请人签字认可后,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初核结果在生产所在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上报镇政府核查验收。

第十三条  镇验收:镇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对各村上报的补助对象,按照验收标准要求,逐户、逐场、逐田块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村为单位分别在镇、村两级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政府审定后,按照归口管理上报县级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部门汇总审核:县级各主管部门及时对各镇上报的产业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兑付资金到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将兑付资金拨付各镇人民政府;各镇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兑付到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各项产业扶持资金申报验收均应在一个种养周期内完成,逾期未申报导致无法核验的不予兑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是产业验收审定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补助对象申请、验收、确认、公示、审定、上报以及档案管理、政策宣传、资金兑付等。县级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补助政策的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拨付。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初核、验收、审定、兑付等环节中,不严格执行政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瞒报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及的产业验收标准和办法(对种植业类农作物验收要统筹种植面积和产量收益两个环节,分别按30%、70%比例予以兑现奖补政策),由县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发。

第十九条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针对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的扶持政策,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麟游县推进产业扶贫促进农民增收扶持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麟办发〔2019〕16号文件)及《补充通知》(麟办函〔2020〕11号)同时废止,对以前年度已验收造册、需分年兑付且符合兑付要求的产业补助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解读链接:《麟游县巩固产业脱贫成效助推乡村振兴财政扶持资金奖补办法(暂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