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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改善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麟游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吸引麟游县域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方式,到我县进行投资。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在我县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事业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凡在我县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凡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返企业。改组亏损国有和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投资者,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农、林、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等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我县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职工技协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所取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新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在让利投资者的前提下,根据投资方向和企业性质,分类确定地价,优惠出让给投资者。也可实行年租制,由投资者分年度交纳租金。
   第九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拥有该宗土地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50年(住宅用地除外)。期满前一年可申请续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上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按不超过30%的比例奖返企业;凡从事工业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按不超过20%的比例奖返企业;对于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投资额多少,减免3—5年的土地租赁费。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除统筹基金按规定收取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物价部门审批公告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涉及工程预决算、工程监理等经营性收费,由投资方与建设方在不超过规定价格的前提下协商就低确定。

               第五章 环境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对所有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相关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各种手续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差错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推诿、扯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坚决禁止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投资环境保障部门协助投资者搞好治安管理,做好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为县级重点保护项目,未经县政府同意,县级有关部门不得检查、收费或摊派钱物。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其治安实行归口管理,经批准后持《特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为确保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招商引资预备费用,以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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