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分管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草拟全县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实施。
(3)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县自然保护区;监督和稽查确定在我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对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治理依法实施管理。
(5)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和各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6)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环保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7)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8)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阶段性措施,监督和管理烟尘控制区内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
(9)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管理和监督驻县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县属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全县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科技攻关;组织县级环境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交流、推广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10)负责开展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外资引进工作。
(11)负责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2)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电话: 0917——796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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