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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麟游县建设局属县政府工作部门,分设成立于1989年12月,局机关现有公务员4名,其中领导1名,有下属企事业单位14个,共有干部职工92人。领导分工、个人简历、工作电话、分管工作内容及政务公告等工作情况如下:
   一、局领导分工
   局党组书记、局长孙长军负责局全盘工作,分管县政府办公室麟政办发(2002)49号文件划定的县建设局的所有工作职能。
   二、个人简历
   局党组书记、局长孙长军。1976年3月至1987年12月在部队服役(期间在西安冶金建筑工程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1988年元月至1990年10月在县设计室工作;1990年11月至1998年1月在县质监站工作,任站长;1998年2月至2000年3月在城建局工作,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支部书记;2000年4月至今任城乡建设局党组书长、局长。
   三、工作电话
   1、县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917—7962107
   2、手机:13709173886
   四、分管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环卫、绿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编制城镇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负责城区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招投标监督、施工组织、质量监督,并参与竣工检查验收。
   3、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区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研究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对挖掘城区道路主次干道、主要街巷及人行道开挖的审批。
   4、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报批,并参与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5、负责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6、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投入和对城建资产实施出售、拍卖、合资、合作,盘和存量资产,高效运营城建国有资产。
   7、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县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分区规划以及城镇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8、负责城区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审发“一书两证”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
   9、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工作,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
   10、负责全县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和建筑定额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11、指导监督全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备案管理工作。
   12、指导全县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作。
   13、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筑工程墙改节能审查、技术性审查、抗震设防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城区住宅建设工作,管理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住房“解危、解困”工作。
   15、负责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主管房产转让、抵压、租赁、拍卖、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等工作。
   16、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确认城镇房屋产权,勘丈、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17、负责房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负责房产开发项目验收。对全县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屋修缮企业、房屋评估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18、负责房屋拆迁、修缮管理和旧城改造工作。
   19、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鉴定和改造房屋的安全性审查工作,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20、查处房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授权负责房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21、负责城区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23、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张挂,在有关的审批和管理。
   24、协调有关部门对在城区占道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进行统一规划、审批,并负责主干道、车行道以外停车场(点)的管理。
   25、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区公共设施和道路及临建实施的审批和管理。
   26、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城镇规划、建筑市场、市政公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7、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环卫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
   28、负责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扶贫帮困、行政执法、信访和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审定等工作。
   29、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0、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政务公告
   1、招标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之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二)申请期限;(三)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件;(四)受理申请地点;(五)其它应当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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