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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能: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挂靠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目标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内设办公室、干部管理股、社保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纪检监察室;下辖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县医疗保险中心、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所、县农村养老保险站和县人才交流中心等6个二级单位。目前主要履行人事人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四大块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我县情况的人事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适应本县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规定、办法。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我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分配政策。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增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和公务员及人才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法规政策,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全县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实施综合管理。承办县政府管理的公务员任免、奖惩、考核、培训事项。
   (四)负责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施县级机关、乡镇和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的审核、分解、下达、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兑现;负责县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全县年度总体目标任务的拟订、上报和分解;按管理权限做好公务员个人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撤并、升格、更名和职能配置、调整、划分以及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资料汇总、统计和年报工作。
   (六)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乡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与管理;会同县委组织部做好全县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检、核发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八)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人才流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办法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和离退休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伤亡定性、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呈报工作。
   (十)贯彻执行军队军官安置政策,承办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我县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及项目推荐,并监督执行;归口管理全县公务员赴国(境)外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对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县人事劳动系统的宣传及信息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拟定全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县政府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对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行使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
   (十四)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协调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县就业的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
   (十六)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十七)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
   (十八)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贯彻、执行、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负责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
   (二十一)承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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