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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文物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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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涉外旅游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方针、政策情况。
二、研究提出全县旅游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旅游业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包装工作;协调管理假日旅游。
四、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负责县级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组织指导全县旅游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申报管理全县重大旅游投资项目。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辆和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县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及管理;组织指导各类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涉外定点及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与评比。
六、负责全县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全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管理旅游者投诉,监督、检查旅游企业对投诉的处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制定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考试认定。
八、负责指导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发掘、研究、宣传和利用等业务工作。管理县博物馆建设和文物出入境展览及对外协作与交流。
十一、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案件;指导基层单位文物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全县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和文物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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