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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团审批、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贯彻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亡军人抚恤,承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褒扬;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助;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各站、点加强对捐助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乡、镇政府驻防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负责乡镇(街道)和本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本县村级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查、核定的报批工作;负责设置和管理城区路、街、巷标志牌、门牌、楼户牌等地名标志和乡镇(街道)村名、地名标志。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县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县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管理办法及政策,办理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六)、负责县境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抓好全县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建设管理。
   (十八)、管理、使用国家省、市下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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