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依法受理闫有财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麟劳仲案字[2024]第65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麟游县市民中心4021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麟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