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麟政办发〔2017〕8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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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09:28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78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5

 

 

麟游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精神和住建部、省住建厅及市政府关于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安排,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普查重要意义

    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开展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对于加强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延续城市文脉,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

    核查我县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确定公布历史建筑名单,建立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经费保障有力、管理机构健全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地保护。

    三、普查确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在城市发展和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建筑式样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四、普查工作内容

    历史建筑的建筑名称、所在位置、建筑风格、建造年代、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产权归属、当前业态、完损情况等。

五、普查工作安排

20179月至20196,分四个阶段进行。

()调查准备阶段(20179)

工作任务:成立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安排部署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落实普查工作人员和经费,做好历史建筑普查确定的准备工作。

工作内容:

1.成立麟游县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住建局、文广局、国土局、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设立麟游县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委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住建局、文广局、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县住建、建筑、文物、历史、文化、园林、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为委员。

()调查摸底阶段(201710-11)

工作任务:完成历史建筑调查摸底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负责,县住建局、文广局配合。

工作内容:由各镇政府负责,按照历史建筑普查范围和确定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开展普查,完成调查数据汇总、校核,填写新拟定历史建筑现状调查统计表,并于20171120日前报县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县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审核、审定后报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备案。县住建局、文广局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确定公布阶段(20171220186)

工作任务:完成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镇政府负责,县文广局配合。

工作内容:各镇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工作,由镇政府负责,根据调查资料或申请资料,在征求文物部门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意见后,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提交县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挂牌保护。

    各镇完成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后, 县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新确定历史建筑统计表、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并于 201871前将新确定历史建筑统计材料报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备案。

()健全管理机制阶段(2018720196)

工作任务:建立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和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住建局、文广局、国土局。

    工作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文物、国土(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分别组织编制县域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制定保护图则,经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经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其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管理,县国土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县住建局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要求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夯实责任,相互配合,确保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按期高效完成。

    ()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历史建筑摸底调查和公布确定工作,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确定数据,确保本次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质量。

()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要保障历史建筑普查、确认和保护所需经费、确保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按期顺利推进。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县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