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麟游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69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麟游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公务员医...">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麟游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公务员医疗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2号)要求,现就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县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镇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我县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市规定享受我县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经批准提前离岗的人员。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住院医疗补助
1.单次住院医疗补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含自付比例部分、自费部分和起付线费用,下同)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的,享受单次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的90%。
2.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补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单次住院医疗补助后,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享受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90%。
3.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
(二)个人账户补助
个人账户补助费用按工龄实行定额补助,以货币形式随工资发放。具体补助标准为:
工龄1—10年,每月补助120元;
工龄11—20年,每月补助180元;
工龄21—30年,每月补助260元;
工龄31年以上及退休人员,每月补助320元。
三、筹资渠道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资金(不含个人账户补助费用),以我县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上年度(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具体基数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1%的比例,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四、几点要求
(一)县财政局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独立核算、分账运行、按年结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审计、财政和人社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专账核算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补助资金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支付。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参保单位要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按照上述意见,将符合享受个人账户补助的人员信息归口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月随工资发放到人。同时协助做好本单位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服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落实。
(四)县属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省、市驻县相关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医疗补助办法。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五)本意见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